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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530022电话:传真:网址:目录目录1第一部分声明和承诺1第二部分正文2一、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2二、项目的概况2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风险控制方案2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22、项目风险控制方案2四、项目内部决策3五、氧化铝项目的备案3第三部分结论意见3律师事务所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律意字(2018)第号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之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项目”)向国资监管部门报请审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声明和承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审查了以下文件资料:(1);(2);(3);(4)。除上述主要文件外,本所还查阅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2.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的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各种文件资料,提供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不实之处。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就投资项目向国资委报请审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法律要求和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出具。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专业报告、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等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或保证。5.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投资建设氧化铝项目向国资监管部门报批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一、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具备项目投资方主体资格。二、项目的概况根据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风险控制方案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根据于年月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风险控制方案………………………………。四、项目内部决策年月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决议通过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五、项目的备案…………………………………………第三部分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项目经过可行性评估,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从投资规模、规划建设均合法、可行;投资方主体不存在实施项目的法律障碍,投资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盖章之时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年月日
本文标题:法律意见书(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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