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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2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负责人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第3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相关部门作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止作业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第4条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4、检查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通道是否畅通。5、检查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情况。6、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7、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8、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9、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10、查生产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定量;是否做到无声操作,文明整洁生产。11、可能造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12、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险和影响。第5条事故隐患排查方式:1、安全生产科每天巡回检查;2、每周六早上,由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3、每月最后一天,由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第6条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主管负责落实整改。第7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安全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8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9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第10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第11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负责人、资金来源、完成期限、验收人员,凡当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完成整改任务。第12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安全负责人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13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知道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第14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每月5日前,应对公司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交公司主要负责人备案。第15条处罚: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对相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处200元罚款。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对安全管理负责人处300元罚款。
本文标题:安全隐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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