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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国优、鲁班奖工程资料复查要点(土建)--张大鲁
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施工资料复查及相关要点(第一部分)张大鲁目录1.前言2.施工资料复查的依据3.地基与基础工程资料复查的重点4.混凝土结构工程资料复查的重点5.钢结构工程资料复查的重点6.屋面工程资料复查的重点7.装饰与装修工程资料复查的重点1.前言1.1施工资料是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复查时的重要检查内容,是复查组专家确认工程内在质量、功能质量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复查准备,并使正在实施创优的在施工程做好施工管理,根据历年来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复查的经验与体会,编写本课件。1.2本课件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筑工程。特殊建筑工程,如大型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医疗建筑等亦可参考。2.施工资料复查的依据2.1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在资料复查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及相应的国家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工程所在地方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以及企业标准。2.2施工资料复查的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通过资料所反映的工程内在质量与功能质量的可靠性,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管理的工作质量。2.3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在复查时没有超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特殊标准或特殊要求。所以,在准备迎检和创优时,没有必要刻意提高标准,只要在施工资料中全面反映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国标、行标、地标,施工过程技术、质量管理到位,工程全面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全面达到有关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就可以通过复查。3.地基与基础工程资料的核查重点3.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于创优工程、申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清楚工程地质的特点、特征,以及基本数据。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是地基基础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基础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基础防水工程等一系列施工的重要依据,是复查组专家判断地基基础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3.2复合地基——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4.1.5、第4.1.6(强条)的规定:4.1.5对灰土、砂和砂石、土工合成材料、粉煤灰、强夯、注浆、预压等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压符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0%,但不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试验要求时,试验数量为总数的0.5~1.0%,但不少于3根。重点核查以下资料:1复合地基施工方案;2复合地基原材料试验报告;3复合地基施工记录;4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3.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1打(压)入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表5.1.3及强制性条文的要求。2打(压)入桩斜桩的倾斜角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正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3混凝土预制桩的焊接接桩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3节的有关规定:接头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个接头。4现场制作的混凝土预制桩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1节的有关规定。5钢桩——钢管桩、H型钢桩及其他异型钢桩,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6节的有关规定。其第7.6.5条第8款规定:钢桩接头的焊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JGJ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每个接头除应按本规范表7.6.6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进行超声或2%进行X光拍片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另,对于预应力管桩、预制混凝土桩,《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3.2条、第5.4.2条规定:“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对于钢桩,第5.5.2条规定:“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探伤检查。”但没有规定探伤的具体方法,以及可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是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之后发布的行业标准。在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建议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是新,二是比较具体宜执行。3.3.6重点核查以下资料:1施工方案;2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3技术交底;4材料进场复试报告;5混凝土养护记录;6混凝土强度报告及质量评定记录;4打(压)桩记录;5接桩记录;6接桩焊缝探伤报告。3.4混凝土灌注桩3.4.1灌注桩的桩位偏差、桩顶标高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第5.1.4条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4.2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孔工艺的要求清理干净,沉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3.9条的有关规定。3.4.3每浇注50m3混凝土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混凝土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3.4.4重点核查以下施工资料:1施工方案;2原材质保书及复试报告;3钢筋接头试验报告;4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及评定;5施工记录——成孔记录、桩位复测记录、垂直度、沉渣厚度等;6桩基检测报告;7质量验收记录。3.5工程桩承载力试验与成桩质量检验工程桩承载力试验与成桩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有关规定。3.5.1成桩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4条规定: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注:①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②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3.5.2单桩承载力试验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第3.3.6条、第3.3.7条、第3.3.8条的规定。3.3.5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①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②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③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④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第3.3.6条规定: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5根。关于采用高应变法动力检测确定单桩承载力的适用范围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有关规定,其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桩基只能作为静载试验的辅助检测手段,即在基桩施工前已进行了静载试验;2在基桩施工前已进行了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时不能采用;3在基桩施工前未进行静载试验时不能采用;4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时不能采用。详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5.3.1条、第9.4.3条、第9.4.4条。第3.3.7条规定: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第3.3.8条规定: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应少于3根。桩基工程是国优、鲁班奖复查的重点。所以,在桩基施工就已进场的总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的桩基检测方案对桩基的试验、检测进行全面的规划,并应明确以下内容:1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的试验、检测方法,特别是端承型大直径嵌岩桩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2试验、检测的数量、比例,尤其应关注柱下3桩及3桩以下承台下必须有1根桩身完整性受检桩。对于在桩基施工已经完成后进场的总包单位必须对桩基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确认资料齐全、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并且桩基的试验和检测方法、试验和检测的比例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后方可继续施工,避免在创优工程复查时出现资料无法完善的缺陷。3.6建筑变形观测建筑变形量是考察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内容是沉降观测和倾斜观测。建筑变形观测应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有关规定。第3.0.1条(强条)规定: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①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物。②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③加层、扩建的建筑物。④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⑤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3.6.1关于沉降观测根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3第9款规定:“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沉降观测是否属于“有关结构安全检测”,各地方的认识还不尽一致。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规定沉降观测必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但也有一些地方仍由施工单位进行观测。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上述规定已经取消。3.6.2沉降观测的内容《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1条规定: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出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是否需要计算倾斜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所以应认真阅读结构设计总说明。3.6.3建筑物沉降的稳定的判定及观测的停止《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5条第2款规定: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该条第4款规定: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d时,可以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7-2007第10.5.8条第3款规定: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每增加1~2层观测1次;建筑物封顶后,应每3个月观测1次,观测一年。如果最后两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个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0.02mm/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应继续每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工业厂房或多层民用建筑的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竣工后的过程周期,可根据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上述两本规范的规定有一定的区别,各有特点。但都可以作为依据。《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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