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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院感科兼公共卫生科科长陈泽芬2015.12.23学习目标•掌握母婴保健法的概念、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以及法律责任★•熟悉母婴保健法立法意义和医学技术鉴定的程序☆•了解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和人员以及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监督员职责○第1节概述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服务的活动。★母婴保健法定义:是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与其相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国家在母婴保健方面做了大量科研、服务和宣传工作,并倡导性地推行了一些保健措施。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还很高。而且由于母婴保健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加之经济落后和某些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劣生的现象仍很严重。先天性残疾、智力残疾在老、少、边、穷地区,尤为严重。如果大量痴呆和各种遗传性、先天性残疾儿出生,势必给国带来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千百万家庭造成不幸。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我国出生缺陷监测资料表明,出生缺陷已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婴儿和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被称为出生缺陷的“珠穆朗玛峰”。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出生,占全国出生总人口的4%至6%,将近全球每年出生缺陷儿总量的20%。其中,约有10万例为神经管畸形。地中海贫血患者广东省每年新增4000多名重症地中海贫血儿腭裂连体畸形美人鱼综合症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越南的橙剂孩子最新案例:人伦悲剧•女白领照顾脑瘫双胞胎13年,绝望下溺死两子。(广东东莞韩凤群37岁银行大堂经理)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都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及其相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2节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是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是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保健①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②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③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④遗传病的基本知识⑤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⑥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建议时,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然后双方签字。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暂缓结婚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长效避孕、结扎●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不宜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母婴保健孕妇、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胎儿保健对孕育健康后代、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提供营养、心理等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针对高危孕妇采取适宜技术进行监护。免费叶酸生长发育监护、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服务。消毒工作降低发病率、死亡率母乳喂养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破伤风接种孕产妇严重疾病○①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②严重精神性疾病;③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征;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发现或怀疑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根据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医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并提出医学意见。产前诊断:①羊水过多或过少;②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④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⑤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健康的。严重缺陷: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积膜膨出、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四肢短小畸形以及其他严重的胎儿畸形。产前诊断★产时保健★产时保健:是保护母婴健康的重要环节,因此,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采取积极对策,减少产后出血,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提高住院分娩率,完善产科制度,不断提高产科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对不能住院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家庭接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对家庭分娩要加强管理,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接生前及时与上级转诊机构取得联系,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能及时将产妇送往上级转诊机构进行抢救。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在新生儿出手30天内领取,并以其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婴幼儿保健:是指对从出生到3周岁以内的儿童进行的保健。婴儿期保健幼儿期保健婴儿出生至1周岁以前。卫生保健重点:①指导合理喂养,大力推行母乳喂养。②做好计划免疫,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③注意婴儿的早期教养,培养婴儿良好卫生、生活习惯。婴儿出生后1岁至满3岁之前。卫生保健重点:①加强断奶后离乳食品的指导,避免发生营养和消化功能紊乱。②做好口、眼、耳保健。③继续做好免疫工作和早期教养。第3节医学技术鉴定☆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所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和范围医学技术鉴定人员医学技术鉴定程序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鉴定范围: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方面的结果有疑义,均可申请技术鉴定。由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保健、医学遗传、神经病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等医学专家组成。条件: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和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良好医德医风,县级主治以上,市级副主任医师以上,省级主任或教授职务。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90天。鉴定时必须有5人以上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省级为终级鉴定。第4节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母婴保健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监督员职责①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②制定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并负责解释;③分级分类指导,制定全国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④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⑤监督管理。①单位审批和注册: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②人员考核、发证: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③对该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中聘任,由省级审核,同级发证。①监督检查该法的执行情况;②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③提出改进建议;④完成其他监督检查任务。第5节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1、未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2、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而违反规定的。3、处罚:责令停止;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以非法节育手术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母婴保健法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案例1北京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案案情:2005.7.13,法制晚报记者举报:“Y医院超范围经营,部分医生没有注册”。7.14,5名监督员到Y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并进行录象。经查: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自2005.4妇科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证实曾对周、齐、张、韩、兰、梁、李和魏8人剖腹产,对商、魏和李3人接生。妇科门诊和病房有人流电动吸引器、检查床和人流器械;坐诊妇科医生王某有资格证书无执业证书。处理:该单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法了《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一款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母婴保健法》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四千零壹元柒角;③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案例2钱某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医院从事妇产工作,1997.6取得妇产科医士资格,1998年经考试合格,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整顿期间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998.8,办理内部退养手续。10月,经批准,开办私人诊所,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0.6,在整顿期间,将执业许可证收回,但并未作出停业、注销、吊销的行政决定,也未告知钱某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2000.12,该省卫生厅签发了钱某的《医师资格证书》。2002.3,钱某为产妇云某做产前检查,认为即将分娩,并做了接生的准备工作。云某于当日下午产下一男婴。产后,云某感到不舒服,钱某为云某缝扎并注射缩宫素和使用止血药后仍不能有效止血。钱某和云某家属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尸检过程中发现云某会阴部阴道口正下方有一5cm皮肤撕裂口,已用羊肠线缝合3针(2针已脱落)。检查结论为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争议焦点——具备行医资质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行为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一种意见: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私自为她人接生,造成了被害人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意见:钱某具备行医资质,其上述行医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钱某的接生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云某的死亡与钱某的接生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评析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为牟利而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行医的行为。客观方面:未经批准而私设诊所或私自挂牌行医;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仍开业行医。钱某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经批准开设了诊所,实施后,在整顿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收回,但并未作出停业或注(吊)销的行政行为,亦未告知其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且在整顿期间某省卫生厅已发给钱某《医师资格证书》,钱某具备《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的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的资质。因此,在本案中,钱某开设诊所行医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看均不具备非法行
本文标题:第12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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