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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2017年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考职员《综合知识与职业能力测试(一般类)》常识重要笔记
一、考试主要范围:法理、宪法行政法(重中之重)刑法民法第一章法的渊源Ⅰ、宪法修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国以来,我国共出现了54、75、78、82年宪法。当前使用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2年制定的,历经4次修改(88,93,99,04年1次)。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人大代表联名。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包含本数)。一般法律只要求全体代表(不仅出席人员)过半(超过一半)即可。Ⅱ、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专属立法权: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司法制度)。⑩其他……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对上述事项预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授权立法但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范围:①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法律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②行政的职权立法,宪法规定国务院可直接制定的行政法规;③特别授权立法(10项专属立法权中的7项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Ⅳ、地方性法规:概念: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事实的规范性文件(包含常委会)。主体: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②较大的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a.省会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特批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c.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Ⅳ、自治法规:定义:自治法规是指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州县的人大(不包含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Ⅴ、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类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Ⅵ、普通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新法未生效前所犯罪行,生效后审理的,从旧且从轻原则。Ⅶ、法的改变和撤销:上级有权改变或撤销直接下级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对常委会,上级对下级政府);权力机关有权撤销同级行政机关及下级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权限或者违背授权目的制定的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记忆:分权问题、监督还是领导关系:横向:立法行政分权(立法和行政是监督关系,可撤销不能改变);纵向:中央和地方分权(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是监督关系,可撤销但不能改变);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是领导关系,可撤销可改变。Ⅷ、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提出审查要求,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可提审查建议,必要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章宪法Ⅰ、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原则(04年写进宪法的2大亮点:人权原则+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法治原则;4)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Ⅱ、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公有制:国有经济:主导力量;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非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矿场、水流、海域专属国家所有;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或者征用:公共利益+补偿。私有财产: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或者征用的条件:①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②给予补偿。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②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自主、自办、自传的原则;④诉愿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3)人身自由:①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检察院、法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②人格尊严:禁止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③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④通信自由通信秘密:除非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程序执行。4)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①劳动权;②劳动者的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不含自然灾害)⑤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⑥文化权益和自由。5)特定主体的权利:①妇女的权利;②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③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华侨(正当的权益);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益)。④军烈属的权利: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6)外国人的权利①国家保护外国人的权利;②庇护权;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服兵役;⑤依法纳税;⑥其他基本义务。Ⅳ、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原则:公民资格+18岁法定年龄+政治权利状况(未被剥夺)。(二)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例外:县以上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四)秘密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五)选举的保障:国库开支。Ⅴ、代表的罢免:谁选举谁罢免。由选举该代表的人大常委会罢免,报送上一级即被罢免代表履行职务的人大常委会备案。Ⅵ、中央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组成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名,任期5年。2)职权:①宪法修改和监督权: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2/3以上通过。②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选举:选举人大高级领导;选举国家主席与副主席;选举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委负责人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人选。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代表提罢免案,过半数同意可罢免上述人员。③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④最高监督权:包括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但不做报告。⑤其他职权。3)提案主体:人大内: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全国人大常委会1)性质地位:常设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2)组成任期: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任期5年。以下人员任期都不得超过2届: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军委主席任期不受限制。3)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4)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决定特赦等(国家主席宣布)。5)任免权:根据总理提名任免部长级别官员;根据军委主席提名任免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副院长及以下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副检察长及以下人员;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6)监督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向一府两院提出书面资询;常委会(2月一次)上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司法监督。7)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有名(宪法明列)委员会、无名(人大自设)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成立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全国人大代表:①提案权: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议案;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罢免案;1/5以上代表联名可提修宪案。②提出质询和询问: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代表以上联名可向一府两院提质询案;闭会期间: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向一府两院提出书面资询。③会议期间言论、表决免责权;④刑事豁免权: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批准、许可、报告):a.未经人大主席团(开会期间)或者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批准不得逮捕和刑事审判;b.如因现行犯被拘留,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c.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即报告):e.采取逮捕,拘留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应立即报告其所在人民代表大会。⑤资格的停止和终止:刑事原因,职务原因。由常委会内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机人大常委会公告。(三)国家主席1)性质地位: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国家机关。包括正副主席。2)产生任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5周岁以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以上。3)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4)国家副主席:协助,受托行使职权。5)职位补缺:主席空缺,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人大补选;正副主席都缺位,人大补选;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委员长暂代职务。(四)国务院1)性质地位: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各部长、主任负责制。3)工作制度:全体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总理作出决定。4)法规制定权。5)紧急状态宣布权——仅指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其余较大范围的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宣布。6)职能机构:①国务院办公厅②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后,实行大部制。这次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十五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7个。调整后新的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
本文标题:2017年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考职员《综合知识与职业能力测试(一般类)》常识重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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