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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三版)主编:刘春田导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与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项商事特别制度作为基本脉络。民商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主导地位;民商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基本逻辑起点,又通过权利制度确立当事人的行为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最为迅速、在社会上影响最大的部门法之一。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宣传,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个对法律制度知之甚少的人,他可能没有听说过“物权”,但可能听说过“知识产权”,说明知识产权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已经大大提高。但是,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和制度其实还知之甚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还非常低下,甚至许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也根本不了解知识产权或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至于我们在很多领域吃了大亏。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案例一:VCD之痛发明世界第一台VCD的安徽万燕,因没有申请发明专利,最终从市场上销声匿迹。原理上,VCD格式是DVD格式的鼻祖。中国的DVD厂商却被迫集体向国外厂商每年交纳达30亿元的专利费,做自己的品牌,企业要交纳15美元/台的专利费。现中国DVD产业面临垮掉的困境早在1999年6月,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就结成联盟(简称6C),面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且允许生产厂家一次性取得6C专利许可证书。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往英国Felixtowe港口的3864台DVD,被飞利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此次扣押事件是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联盟发起,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未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飞利浦的解释:依据欧洲议会第241/1999号法案(修订后为第3295/94号),飞利浦公司向欧盟的数个国家海关请求对未经授权的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行边境扣货程序,该法案扩及侵犯专利的货物。飞利浦声称,凡是将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口到欧盟国家的公司,应于下订单之前,先行确认这些DVD产品是由合法授权的制造商所生产,以免遭到当地海关扣押。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收费标准问题的根本症结―――凸显中国DVD核心技术的匮乏,从而关系到中国的相关产业发展―――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影响整个产业发展在VCD与DVD时代,中国虽是碟机生产与消费大国,但利润却被索尼等跨国巨头攫取。因此,2004年下半年,国内DVD机厂商数量已从高峰时期的500多家锐减至100家。目前,向美国出口一台DVD,市场售价30美元左右,但要向6C联盟、3C联盟、法国汤姆逊、美国DTS、杜比等公司缴纳总共15美元的专利费,专利费已占整机出口价格的一半。出口几近无利,国内企业被逼得进退无路。所以,中国企业只有研发具有自主产权的影音技术。新科转型之痛---从2004年起,新科开始生产EVD,并豪赌液晶电视生产。“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首获成功案例二:王致和商标之诉“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首获成功---撤销注册!“王致和”赢了德国公司原告中国王致和集团:欧凯公司此举是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版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被告德国欧凯公司:是我们把“王致和”品牌最早引入德国,其商标注册是“合法注册”,目的是“自我保护”。德国慕尼黑法院:欧凯公司明知“王致和”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却未经同意在德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王致和和欧凯之间的纠纷始于2006年7月。当时,王致和集团准备登陆欧洲市场,并派人首先到德国进行商标注册,却发现商标已经被一家德国公司抢注。负责此次诉讼案的中方代理律师王洪青告诉记者,他当时受王致和集团委托前往德国,在德国商标专利局网站进行注册查询时,却赫然发现了无论是头像还是中英文书写方式都和王致和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注册者是一家名叫“欧凯”的德国公司,注册日期是2005年11月,而王致和集团对此毫不知情。根据德国《商标法》,王致和集团不能在德国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就侵犯了欧凯的商标所有权,属违法行为。王致和集团认为,欧凯公司此举是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王致和集团的商标版权。欧凯公司不仅抢注了王致和的商标,而且在更早的时候还抢注了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郫县豆瓣酱等其他国内知名食品的商标。其它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狗不理”在日本遭到抢注。■“今麦郎”、“三枪”等128个内地知名商标在香港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加拿大被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王致和”在德国被抢注。二、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哲学、法学、英语、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自然科学如物理化学生物学等)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譬如哲学---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和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下图可以让我们认识到专利制度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生产力劳动者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第四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第五节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迄今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两种表达方法。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采用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将对象进行划分后进行列举的方法。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吴汉东教授认为,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1、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2、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理解第一,①“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如象棋比赛)②“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如对用户电话号码的编排)③并非所有创造性智力成果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如数学公式、法律法规)第二,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非仅指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第三,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②法律对它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如数学公式、法律法规;未经注册的商标)二、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1)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4)商誉权。(5)信用权。(6)商品化(形象)权。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2(1)创造性成果;(2)经营性标记;(3)经营性资信。3(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公开性。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保护(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本划分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一、知识产权的分类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三、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1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行为。3(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1)民事救济措施。(2)刑事救济措施。(3)行政救济措施。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一、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二、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三、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第五节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一、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二、作为绝对权利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现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第六节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制度系统(一)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4、因侵害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为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4、因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救济。1、因创造智慧成果;2、因使用智慧成果;因交易智慧成果;3、因知识产权管理;主指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1、著作权法律制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2、商标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3、专利权法律制度(外观设计);5、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域名权等)。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商号权法律制度;商品装潢、货源标记);(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三、知识产权法的功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1.公平正义与效率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2.从上述价值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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