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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乙方概况、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1.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况:项目计税方式为:。1.2乙方概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颁发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颁发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1.3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分包范围(楼号、部位等)及分项工程名称具体分包内容:(1)工程:工程特点:乙方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的辅材、机具:(2)工程:工程特点:乙方工作内容:乙方承包的辅材、机具:第二条工期要求22.1乙方于年月日进场开始施工,年月日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2.2主要阶段性节点完成时间:2.3其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间,执行甲方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第三条质量要求3.1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符合乙方向甲方承诺的或对外公开宣传的企业技术质量标准,如上述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完工后,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质量“合格”。双方约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推荐性规范、标准包括:。3.2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质量目标为创建“杯”,乙方分包的工程质量应当与此相匹配。甲方为达到该质量目标,对乙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或具体细节做法,即便高于本合同第3.1条款所约定的标准,乙方也应当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4.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单价及计量方式详见下表:序号计价项目计量单位含税单价(元)预计工程量预计含税总价(元)计量方式及计量规则一、工程综合单价二、工程综合单价3备注1、与上述各“计价项目”有关的措施费、规费及税金,包括占合同总价5%的劳保统筹费(用于乙方为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养老补贴)、占合同总价3%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乙方对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制作安装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购买保险等),均已含入以上各项价格,不再另行计取。2、预计含税总价:元;预计工程量和预计总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4.2以下工作内容已经包含在第4.1条款表格所列的相关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材料及设施料的装卸及多次搬运,甲方材料及设施料的看护,工程成品保护,放假期间的现场看护,乙方人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除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宿舍外的其他人员的住宿4.3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价;工程量的变化;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的变化等。出现以下情形,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工程主要特点或主要施工方法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成本增加的,乙方完成施工后进行变更需要返工的,由乙方在7天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工程主要特点或主要施工方法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成本减少的,由甲方在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协商确认。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发票和支付5.1结算程序及周期:无论付款时间是否到达,每月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结算单,由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5.2发票5.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为%。5.2.2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在乙方提供发票后,如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款、违约金、罚款等),乙方应在扣款之次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红字发票。如合同约定需扣留保修金的,乙方应在最后一次提供发票时,将质保金一并计入应税金额中。45.2.3若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在开具发票之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本合同第5.2..2条款仍然有效)。5.3付款5.3.1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达到时,乙方应书面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付款条件已满足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核。甲方审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为专用发票,则在通过认证后)方予付款。5.3.2具体付款时间、比例:。5.4进度报量的审核结果,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精确的、正式的结算金额应在工程整体完工后最终审核确认。5.5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乙方在申请支付进度款前,必须与甲方就当期各种扣款进行协商确认,并提交扣款确认单,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5.6工程竣工结算条件:5.6.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要求。5.6.2乙方工完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5.6.3其他条件:。5.7工程竣工结算及付款5.7.1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5.7.2双方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后,甲方按第5.3条款约定付清剩余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相关赔偿款、违约金或罚款后)。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与分包结算总价款(扣除前期已开发票金额,含保修金)数额一致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第六条安全施工、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乙方应当自备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搭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乙方自备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5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遵循建设单位及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章指挥除外)。乙方应随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会以及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对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出的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甲方负责人提出。对甲方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可向甲方提出更换、修理要求。乙方必须按规定搭设、维护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并不得破坏甲方或其他工程参建方搭设的安全设施。施工中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在作业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非因工伤害,其损失由乙方负全责。甲方对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因乙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6.3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C类人员合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不少于名,并常驻工地。6.4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如甲方为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乙方人员,在乙方人员现场伤亡时,甲方可为其申报保险赔偿;如甲方在该事件中负有赔偿义务,则该保险金将从甲方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抵扣。6.5本工程不允许发生伤亡事故,但如实际发生,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6.6如因乙方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怠于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影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代为向受害方进行赔付或向政府缴纳罚款,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代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6.7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发生轻伤安全事故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或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乙方整改至甲方满意为止,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7.1整体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全部不予支付;部分分项工程不合格的,该不合格分项工程的价款不予支付。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6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的,结算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的分包价款扣减%。7.2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7.3乙方应完善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策划、制定并严格实施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如果甲方认为其管理状况需进一步改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完善。7.4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自检合格并向甲方申请检验,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得自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重新检验,且不论检验是否合格,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5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6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且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者如果乙方的施工情况延续下去很可能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乙方在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修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8.1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对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及各主要阶段性节点工期目标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劳务作业人员,在各个施工阶段乙方作业人员人数要求如下:。8.2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授权人员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意外事件。(2)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施工条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78.3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依照第8.2条款确认工期顺延的,以顺延后的工期为准)交工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如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时间段内现场机械设备使用费、设施料使用费、现场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其他配合人员工资、甲方承担的赶工费,及甲方按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下同)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8.4乙方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8.5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并且不能按照甲方要求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2周内取得明显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8.6不论出现何等情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贻误工期或怠工、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贻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文明施工9.1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为创建“文明工地”,乙方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及现场建设应当与此目标相匹配。甲方为达到该目标,对乙方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及现场建设的具体细节做法,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9.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甲方现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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