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公司4--8爆炸事故AA
12014年4月8日10时45分,内蒙古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化产车间脱硫工段,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5人,在脱硫液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作业现场发生爆炸,3人被气流冲击到脱硫液循环泵泵房屋顶,1人被冲击到泵房北侧地面,1人被冲击到泵房南侧坠地,导致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原因是:该公司动火作业票审批不严,在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从循环槽人孔掉落的焊渣引燃槽壁上硫膏泥,导致循环槽内可燃气体爆炸。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公司“4•8”爆炸事故2事故后的循环罐顶部泵房房顶事故后清液输送管道人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1、维修工、动火人石万千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定,在未对人孔采取封堵措施的情况下,在没有确认循环槽与生产设备隔离并置换、清扫等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呲断管道法兰螺栓,致使电焊火花喷溅进入循环槽内引发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石万千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2、当班维修班长、动火监护人在未见到技术改造方案,也没有确认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组织维修工人进行动火作业,对石万千等人的违规操作行为未进行及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魏国民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3、脱硫工段长吕慧,作为办票人和管道变更的组织者,未进行动火作业检测分析,冒名虚填动火作业气体分析结果,替代动火监护人毕俊峰、魏国民和动火人郑兴德签字;未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到作业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在作业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前在作业证上签字验收。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擅自组织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4、化产车间主任任天武,作为化产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公司《变更管理制度》,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其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脱硫工段当班班长、动火监护人毕俊峰,在中途脱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处以4000元罚款。6、焦化厂安全员焦宝成,对焦化厂日常隐患排查履职不到位;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未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7、检修工段长魏新鸿,对在脱硫循环槽上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没有督促吕慧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处以4000元罚款。8、化产车间副主任张艳君作为车间动火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7.4.1款“动火部位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9、焦化厂调度主任兼安全员罗飞,负责焦化厂的日常安全检查,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能,事故发生后在017号《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原件上动火人一栏处补填石万千名字和证号,影响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罗飞上年年收入80%的行政处罚,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0、公司安环部部长王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11、焦化厂厂长杨小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12、集团副总经理张建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和焦化厂的生产安全工作,给予副总经理张建强上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令公司撤销集团副总经理职务。13、企业法人、总经理郭海成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企业法人、总经理郭海成上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14、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3万元。以上罚款由乌海市安监局负责依法执行。15、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给予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本文标题: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公司4--8爆炸事故AA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704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