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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第九章-民用航空与刑法
1民航法律法规主讲教师:周菲菲开课院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邮箱:zhfay1220@163.com2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九章民用航空与刑法3一、刑法简述第一节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一)刑法的概念4一、刑法简述第一节刑法概述(1)罪刑法定原则(二)刑法的基本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一、刑法简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三)刑法的追诉时效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法。6一、刑法简述第一节刑法概述(四)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7二、航空刑法定义第一节刑法概述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规范的总和。8三、航空刑法适用范围第一节刑法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构成国际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9四、航空刑法的形成第一节刑法概述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针对航空犯罪的三个著名的国际公约: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日在荷兰的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即《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10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1、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我国航空刑法规定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安全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一、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2、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行为的应受惩罚性;行为的严重危害性。11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1、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二、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罚12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1、破坏航空器罪是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破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3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2、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是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航空设施和设备,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4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15【案例】卓长仁劫持航空器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客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六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线。他们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并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入了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八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案例点击16【案例】卓长仁劫持航空器案对于劫机罪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故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六名劫机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1983年8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作出判决,以六犯违反《航空器运输安全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出入国境管理法》,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六犯不服判决,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上诉,均被驳回。案例结果思考:韩国当局对此案有无管辖权?17【案例】卓长仁劫持航空器案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航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韩国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案例分析18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4、危害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出于除故意劫机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19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5、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20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6、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指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故意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的行为;民用航空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三十条21【案例】非法携带枪支案被告人:莫祯豪,男,4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原系灌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1996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1996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莫祯豪携带一支枪号为18004298的“六四”式手枪和子弹10发,混过咸阳机场安全检查站,登上由西安飞往桂林的2339次航班。由于天气原因,飞机降落于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当天航班亦被取消。次日上午7时10分,被告人莫祯豪又将携带的枪支子弹藏匿身上,企图再次蒙混安全检查登机回桂林,在现场被查获。案例点击22【案例】非法携带枪支案1996年3月29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莫祯豪犯隐匿携带枪支子弹乘坐民用航空器罪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6年4月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祯豪无视国家法律,非因公务并未经批准,私自携带枪支子弹登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根据于1996年4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祯豪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判处拘投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例点击23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第二节7、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扰乱民用机场罪,是指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24【案例】不满航班延误,煽动冲击安检案2004年7月4日,东方航空公司MU7134航班因雷雨影响取消。当时,东航工作人员给被延误旅客安排了宾馆,并通知所有旅客在12号门内集合。但少数旅客对东航的补救措施不予配合,多名旅客推搡东航工作人员。7月5日凌晨2时许,警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旅客代表和东航工作人员就补救措施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后来,部分情绪激动的旅客围攻、谩骂机场工作人员和警察。2时30分,该航班另一乘客赵某见一航班旅客开始准备过安检,便再次来到安检现场滋事。他多次叫嚣“都给我冲进安检,还检查什么!”警察多次劝阻,未果。有的旅客在赵某的煽动下辱骂安检现场工作人员、冲入隔离区。在此情况下,警察将未经安检的旅客带回重新进行安检,现场秩序一度混乱达半小时之久。案例点击25【案例】不满航班延误,煽动冲击安检案警方认为,赵某在遇到航班延误之后,本应理智地与航空公司协商,共同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法。但他却未保持冷静,甚至煽动旅客冲击安检现场,带头谩骂值勤警察和安检工作人员,其行为已严重扰乱首都机场正常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290条规定,赵某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案例结果26本章小结一、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具体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破坏航空器罪2、破坏航空设施设备罪3、劫持航空器罪4、危害飞行安全罪5、重大飞行事故罪6、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7、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27本讲结束,谢谢!
本文标题:第九章-民用航空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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