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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0-第00号塑钢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陕西省玻璃纤维机械厂9#高层住宅楼工程地点:大兴西路200号发包单位: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承包单位:西安恒塑工贸有限公司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塑钢窗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承包人(全称)西安恒塑工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陕西省玻璃纤维机械厂9#住宅楼塑钢窗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承包人资质、安全及其他情况1.1资质证书编号:B21540610100294/11.1.1发证机关:陕西省建设厅1.1.2资质专业及等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1.3复审时间及有效期:1.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06】010113-02∕011.2.1发证机关:陕西省建设厅1.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1.2.3有效期:2009.09.12第二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2.1工程名称:陕西省玻璃纤维机械厂9#高层住宅楼2.2工程地点:大兴西路200号2.3工程概况:地下二层(含夹层)地上十八层剪力墙结构2.4分包工作内容: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序号名称窗号参考数量(樘)备注1单玻带纱推拉窗(中扇)C-6341、实际数量以现场实测实量统计数量为准。2、C-6、C-8窗为公共部分塑钢窗。3、C-7窗为固定窗。4、圆弧阳台窗按固定窗计算。2单玻带纱推拉窗(中扇)C-823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814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215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3366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4347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528固定窗C-715、C-11、C-12、C-13C-14窗,带有固定窗或固定玻璃,均按推拉窗结算,不含圆弧阳台部分。6、C-15、C-16飘窗,带有固定窗或固定玻璃,均按推拉窗结算。9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9210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03611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11812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21813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31814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41815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510016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C-16341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范围包括:1、塑钢窗的二次设计及抗风压计算,现场测量实际尺寸及加工制作;2、放线、定位、运输、安装、校正、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含现场检测及其费用)、成品保护、成品清理、资料齐全等工作;3、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等工作。第三条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2006年11月20日3.2完工日期2007年03月20日(含五金件、封闭胶、纱扇安装完,全部清理完)第四条合同价款序号种类单价(㎡)备注1单玻带纱推拉窗(中扇)185.002中空玻璃带纱推拉窗(中扇)230.003中空玻璃固定窗(指圆弧阳台)254.00圆弧阳台三个平开窗带纱扇44.1合同价款为按实结算万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币。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承、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格,在任何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4.3对合同单价内容的明确:1.单价中包含1.4%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工地施工费;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售后服务。第五条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5.1结算、决算:5.1.1按窗的实际加工尺寸计算面积。5.1.2如发生设计变更增减窗的数量或面积,按相应窗型单价进行增减。5.1.3待工程完成后,经检测、验收合格,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决算。5.2工程款的支付:(无预付款)全部安装完(含窗扇、纱扇及五金件等),经检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单位交钥匙后,一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塑钢窗制、安工程决算款的70%,余款待9#楼工程决算审计完,建设单位付款后,四个月内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塑钢窗制、安工程结算款的2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期限为二年,保修期满,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后,十五日内结清(若因塑钢窗制、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扣款时,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承包人不得要求直接从建设单位付款,否则责任自负。5.3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正式发票(如承包人无发票时,发包人按5%扣税),发包人向承包人以支票转帐。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安全施工:承包人为独立法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施工。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6.2.1施工现场内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6.2.2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的抢救工作,并协助承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增加条款约定如下:安全达标,杜绝伤亡事故。若因承包人安全方案及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1规范要求:7.1.1型材为白色,符合《门窗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GB/T8814—1998)的规定;7.1.2钢材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热扎技术条件》、《通用冷弯开口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及JG/T131—2000的规定。7.1.3密封胶条符合《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T12002—1989的规定。7.1.4密封毛条符合《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G/T635—96的规定。7.1.5中空玻璃符合《中空玻璃》GB/T11944—2002的规定。7.1.6五金配件应符合JG/T124—2000、JG/T125—2000、JG/T129—2000、JG/T130—2000、JG/T132—2000及其他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7.1.7成品窗构造尺寸,应符合《塑钢窗基本尺寸误差》GB/T12003—1989的规定。7.1.8成品窗应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94标准中关于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角强度等相关方面的要求;承包人在加工制作、安装过程中,必须保证达到抗风压等级、空气及雨水渗透等级。7.1.9塑钢窗安装应符合《塑钢门窗安装及验收规范》JGJ/T103—96的规定。7.2制作、安装要求:7.2.1承包人应结合该工程的实际,必须对塑钢窗进行二次设计图纸及抗风压计算书,提交招标单位,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7.2.2承包人应依据施工设计图,按工程实际逐一核实窗口数量,实测洞口尺寸,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按实加工制作及安装。7.2.3钢衬为镀锌钢衬,塑钢窗钢衬的加装部位及固定间距应按标书或规范执行。7.2.4塑钢窗连接应密实、无气孔、且不允许出现变色、发黄、扭曲等现象。7.2.5塑钢窗清角应符合规范标准中有关清角宽度、深度的规定,不能因此而降低角强度。7.2.6成品窗表面应光洁,颜色一致,无刮痕、凹凸现象。7.2.7安装前应弹出窗位控制线,以保证窗的位置及垂直度正确。7.2.8成品在运输、堆放及安装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责任自负。7.2.9及时进行成品进场的抽检及试验、检验工作。7.2.10窗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宜用塑料膨胀螺钉,若用其他方式连接应书面报发包人,并阐明理由,经建设、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但必须达到安全要求。7.2.11窗框与洞口周边间隙填充发泡剂,并用密封胶内外密封,严防渗漏。7.3质量验收7.3.1塑钢窗制、安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行业验收规范、标准。7.3.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进行自检和各项指标检验工作。7.3.3承包人并做好相关的资料整理,满足验收存档要求。7.4保修7.4.1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售后服务工作。7.4.2承包人必须在质保期二年内对该产品负责,在接到电话通知2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若该产品质量问题免费维修(玻璃和窗纱人为损坏时,不在保修范围内)。7.4.3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应对该产品负责终身保修,并提供良好的有偿服务。第八条工期延误8.l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5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每推迟一天罚承包人合同价款的2‰。第九条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9.1文明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文明工地验收标准”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的“文明工地实施手册”之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9.2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GB/T24001-1996环境管理规范,防止对环境污染。第十条发包人的权利及责任10.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对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10.2负责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谈。10.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情况。10.4负责对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解决。10.5负责组织审查承包人的二次图纸设计及抗风压计算。10.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发现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方面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0.7负责组织塑钢窗制、安工程的验收工作。10.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王录成,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委托王录成负责与建设单位办理洽商变更及签证的职权。第十一条承包人的权利和责任11.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0周岁。11.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上岗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并将所有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安全教育培训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附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按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时进入现场。11.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及治安管理。11.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1.5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窗型二次设计及抗风压计算,待设计院、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后,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共同对窗洞口实测实量,确定加工数量及尺寸后,方可加工生产,否则责任自负。11.6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型材、五金件及其他辅助材料加工制作并安装,不得私自变更或用其他材料带用,否则责任自负。11.7承包人必须严格加强成品保护和管理,严禁在制作、运输、安装中损坏和划伤,必须对窗框进行二次保护,加强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落实“三检制”,虚心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否则责任自负。11.8承包人必须按现行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组织施工和验收。如因窗框、扇、五金件等其他辅件在安装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坠落问题,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其他伤害,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及其一切经济赔偿
本文标题:塑钢窗制安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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