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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安全生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从50年代建国以来,就提出了一个口号,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最近以来事故不断,出了很多问题,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管理,是国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的安全事故屡发不断,说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得不是很好,需要加强。为此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法第四章设立专章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职权、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分工合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单位监督义务等。《安全生产法》的这些规定和立法上的篇章安排表明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第一个目的是实现第二、第三、第四个目的的前提。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保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其二,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例如,许多矿山存在着地压、地热、地下水的危害;含自燃物的矿;煤矿煤层含有瓦斯;采矿所需爆炸物的运输、使用;矿下用电设备漏电、放电;有毒有害气体外渗等因素,都会因管理人员失职或操作人员的违章、失误而引发矿山事故。因此,必须以预防为主,从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构成要素,即人、物、作业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观察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找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技术规范,然后用法律手段把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在未形成之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就是指使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降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稳定。没有安全生产,也就没有经济效益。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事前管理,消灭不安全隐患,把预防为主思想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转移到预防为的轨道上来。其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多种危险。例如火灾、爆炸、粉尘、水害、中毒等灾害随时都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止一次地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2人民群众人身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生产经营活动出发,必须运用法律形式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立法目的。其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与安全生产是分不开的。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曾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从来都是统一的。安全生产是效益的保障,没有安全生产,哪能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怎么谈得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安全与经济发展、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经济的正常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出来,更需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积极与国际安全管理模式接轨,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安全生产的制定,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政策、原则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确定下来,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加大对安全生产执法的力度,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一部法律一般都要首先对立法目的进行规定,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与已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相比,安全生产法“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的”,承继了以往法规注重人本主义的精神;“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与已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形势相呼应;“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目的”,反映出国家越来越重视从自身找原因并认识到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加大政府的责任和管理力度。在全国人大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有的委员对本条所规定的第二个立法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本条应该去掉“和减少”,改为“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立法目标,不应当为不安全生产留余地。如果不去掉,领导也可借此逃避责任,发生事故以后说,虽然发生了安全事故,但今年比去年减少了多少,罪责倒变成成绩了。我们认为这里的“减少”应该是指尽可能的减少,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数量上减少就行了,在虽然发生了安全事故,但今年比去年减少的情形下,如果领导没有依照本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仍要追究其责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3(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成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3.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44.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总结以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地区、部门或单位,只注重生产,不注意安全,把安全生产放在次要地位;2.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够,欠账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平时没有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5(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证安全。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例如,200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3万余起,其中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6.69亿元,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2亿元。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发展经济不矛盾,而且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1.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政府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6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管理的空缺。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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