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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定地点:签定时间:甲方(业主):乙方(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施工地点:1.2工程户型:1.3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4承包方式:第种方式:(A)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大包)。(B)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半包)。1.5合同总工期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6合同总价款:金额小写(人民币):金额大写:二、双方工作:2.1甲方工作2.1.1开工前,同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双方书面确认。2.1.2办理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2.1.3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暖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同物业办理好房屋装修手续,缴纳物业押金,协调做好小区内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开工前到竣工后协调并办理施工中第三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各项费用。2.1.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及中期验收、竣工验收。2.1.5甲方对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定《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2.1.6不得有强令乙方施工违章作业施工的下列行为:2.1.6.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1.6.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2.1.6.3在室内铺帖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一层无地下建筑除外)。2.1.6.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和拆改暖气、燃气等管道设施。2.1.6.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2.1.7凡必须涉及2.1.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2.2乙方工作2.2.1按照甲方的意图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交甲方进行书面认定。如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全套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2.2乙方指派(设计师)、(质检员)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2.2.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2.2.4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2.4.1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暖气、燃气等管道设施。2.2.4.2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2.2.4.3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2.2.4.4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2.2.4.5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2.2.4.6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2.2.5乙方负责提供施工中乙方所涉及材料的环保及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2.2.6乙方在开工前到竣工后的施工过程中协助甲方办理各项第三方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2.2.7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三、工期:3.1工期延误3.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3.1.1.1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包括预收水电款、主材代购款、首期款、中期款等)。3.1.1.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3.1.1.3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化。3.1.1.4甲供材料或应由甲方选择或确认的材料未按期完成。3.1.1.5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3.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设备闲置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3.1.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四、工程价款支付:开工日前三天,甲方支付总价款的60%,计元;工程量进度达50%(完成水及部分电路隐蔽工程、吊顶骨架、门套、窗套及木制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厨、卫、台墙地砖进场并开始施工)或工期过半,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35%,计元;竣工验收合格当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5%,计元。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支付给乙方所欠款额每日1%的滞纳金。五、材料供应:5.1双方材料约定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持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定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5.2甲方供应材料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乙方应按相应价款赔偿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3乙方采购的材料5.3.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设计说明及预算书中双方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级、颜色等购买,材料到施工现场未施工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及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由甲方书面确认。5.3.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表不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5.4无文字约定的材料,甲方均在施工现场验收。有文字约定的材料或甲供材料,乙方按约定品牌、规格、价格等购货。六、工程变更:6.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需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并签定变更单乙方才可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对此项目不负任何责任,并不负保修责任,甲方还因支付乙方由此发生的施工及材料费用。如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6.2变更增项的超过合同总造价5%的经确认后,甲方应预先支付给乙方全部增项价款;变更增项未超过合同总造价5%的经确认后,甲方应在支付乙方当期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变更减项的经确认后,甲方在当次支付工程款时,返还减项部分价款的90%,扣除10%价款作为乙方的管理费(由于乙方设计或施工不合理发生变更减项的部分除外)。6.3由于甲方中途减项,若此项目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施工,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七、质量与验收:7.1工程质量7.1.1工程以乙方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质检标准为依据。如标准与《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04)发生冲突时,以此标准为依据。7.1.2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原约定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7.1.3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7.1.4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7.2竣工验收与保修7.2.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通知单,水电验收时进行施工现场线路实景拍照,进行施工现场线路记录存档,绘制水电竣工图制作光盘提供客户。如甲方不在验收通知单上签字,则以乙方的验收通知单上填写日期为通知日期。甲方自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日期如期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超过三日的视为竣工验收已被确认。验收合格日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的第三日为准。如甲方在乙方完工或接近完工时,甲方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方式使乙方不能再进入施工现场,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为乙方不能进入现场日为准。7.2.2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7.2.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终身维修。7.2.4保修项目分类7.2.4.1乙方购买的所有材料及现场制安的工程项目乙方全部保修。如吊顶、隔墙、现场制做家具,水、电管路、漆类等。7.2.4.2乙方购买的成品现场安装的工程项目(如成品门、灯具、开关面板、成品橱柜、洁具、厨具等)属于制造商全保项目,乙方负责在工程结束时,乙方把这些项目制造商的质保单、联系电话等转交给甲方,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直接与制造商联系保修,乙方负责全力配合甲方监督制造商对该项目进行保修。保修期限以制造商承诺保修时间为准。7.2.4.3乙方负责购买的电器、设备(如空调、煤气灶、按摩浴缸、淋浴房、电器总控开关、漏电保安器、热水器、净水器等),工程结束时,乙方把这些项目制造商的质保单、联系电话等转交给甲方,甲方直接与制造商联系保修事宜、乙方全力协助、保修期限以制造商承诺保修时间为准。7.2.4.4甲供材料,乙方施工项目,不属乙方保修项目。7.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类款项全部结算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卡,保修内容以保修卡为准,各类款项没有结算完,乙方不提供工程保修卡。如甲方拒绝结算,乙方不负责此项工程保修。八、工程结算:8.1甲、乙双方于约定验收日前三日内进行结算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日,甲方在施工现场将剩余工程尾款支付给乙方。双方结算工作完成后,乙方撤场,将工程移交甲方。8.2所有结算项目以双方合同预算书内项目及双方签定的变更签证单为准。8.3如有增项,增项金额按乙方预算书价计算。8.4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工作不能顺利完成,乙方保留现场继续驻留权利,至双方结算工作完成。在此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九、安全和防火:9.1由于甲方原因(如私自指挥工人违规操作、私自与工人达成施工协议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承担一切损失。9.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十、违约责任:10.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和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因自身原因中途撤场不再履行合同,乙方应承但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均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含水、电预收款)。10.2若由于甲方违约,若此时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施工,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甲方按房屋的销售面积支付乙方设计费,费用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二十元正(设计费包含度尺费)。10.3一切未经双方预算书内文字确定的口头承诺或口头要求均不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乙方有权不予执行该内容(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设计﹑工艺做法﹑项目变更等方面)。双方无约定的施工做法均按乙方标准做法施工。十一、设计成果的版权:11.1属乙方设计的工程,设计成果归乙方。乙方可以对该工程完工成品,施工过程及甲方入住后已有家具,陈设物的成品进行拍摄电视、录象、照片,并且乙方有权在各种电视台、电台、媒体、杂志等进行广告、学术发表。11.2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与施工队直接就装饰工程的合作、中介、委派等活动进行洽谈、实施,如有发生,乙方有权与甲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另甲方已在乙方的未发生施工项目的资金,乙方有权扣留作为合同终止的补偿,现场未施工材料归
本文标题: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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