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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Contents01020304你签的合同有效吗?你签的合同条款严密吗?你签的合同被执行了吗?合同出现了违约怎么办合同主体合同权利义务违约合同标的合同履行合同主要风险点合同档案管理01你签的合同有效吗?合同内容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主要条款的欠缺往往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一)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应标明计量单位、计量方法。4、质量:如技术指标、质量要求、性能、型号、参数等,应尽可能准确、详细,并约定质检方式。5、价款或者报酬:标的物本身价款以及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的分配。应约定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时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8、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仲裁、诉讼。次要条款(二)合同的次要条款通常包括:1、鉴于条款:描述签订合同的背景、目的、意义、遵循的原则等。2、担保条款:债权实现的担保。3、免责条款:免除或限制当事人的责任。4、其他条款:如风险负担、不可抗力、生效条件条款等。合同内容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我国合同主体范围自然人:选择自然人作为合同对方时,应当注意自然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防止因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给企业带来损失;自然人还可以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对外国人资格能力的限制;另外还应当注意自然人由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事依法要求有资质的单位才能从事的活动。(虽然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不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自然人并不是同一概念。)合同主体我国合同主体范围法人:选择法人作为合同对方时,应当注意法人合同责任的特点。法人与自然人、非法人企业在合同责任上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或非法人企业为无限责任。所谓法人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仅以其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包括因合同而发生的各种责任。这就需要在选择法人作为合同对方时,应当了解法人的财产状况,公司登记资本和股东权益的情况,对其合同责任的能力作出评价。特别是在有预付款、定金和赊欠的情况下。合同主体我国合同主体范围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合同主体的“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可以对外订立合同,作为合同主体出现,但分公司之所以可以成为合同主体,是因为它是公司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无论是用分公司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归根结底都是由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也是公司的财产。在选择分公司作为合同对方时:一是要注意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二是要注意分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三是要注意公司合同责任的特点。合同主体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合同对方不具备相应资格能力合同对方缺乏履约能力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合同资格能力是法律授予合同主体订立某种合同的资格,各种合同主体要求的合同资格能力是不相同的,甲可以订立的合同乙却不一定可以订立。《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根据交易的内容选择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合同主体作为合同的对方。在审核判定合同对方的合同资格能力时,需要查验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则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和资质证书等文件,并据此判定合同对方是否有订立相关合同的资格。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一、营业执照(一)验明正身,判定合同对方是否依法存在营业执照既是合同对方的身份证明,也是合同对方依法享有订立、履行合同权利的资格证书。(二)合同规定的交易是否在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虽然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是企业订立合同不可逾越的界限,现行《合同法》也不再简单地规定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还应当参考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并看其是常态经营行为还是偶然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一、营业执照(三)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与交易规模相称(四)合同期间是否处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之内(五)营业执照载明的其他内容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其他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如果合同书上载明的合同对方的名称与加盖的公章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合同书上载明合同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一致,都可能带来合同风险。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二、税务登记证查验合同对方的税务登记证,一是看其有没有税务登记证,而是要查验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合同上载明的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查看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企业税号,与发票上载明的税号是否一致,不一样的发票就可能有问题。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定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企业验定合同对方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凭证。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甲企业与乙公司有长期原料供销关系,甲企业凭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抵扣。后乙公司解散,但乙公司的业务员仍以乙公司的名义与甲企业开展原料供销业务,并使用从其他企业买来的增值税发票与甲企业结算货款。之后,税务机关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查出甲企业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上存在的问题,要求甲企业补缴虚扣的增值税并交纳滞纳金。甲企业因此蒙受数百万元的损失。典型案例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三、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特殊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例如,机械制造行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等等。在选择合同对方时要根据交易的内容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判明是否需要对方提供资质证书,凡是需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并查验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与合同上载明的名称是否一致,资质证书的等级是否满足合同的需要。防止合同对方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订立合同。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合同对方资格能力的考评不能一劳永逸,特别是在连续多单的长期交易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跟踪考评,否则如果合同对方发生变更、合并、分立、丧失资质等情况时,就会置企业于不利境地。比如,在上述税收案例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对合同对方进行跟踪考评,就会发现对方企业已经终止,就会停止以后的交易,也就不会发生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合同的资格能力仅仅是合同对方在法律层面享有的一种缔约资格,只有同时具备履约的物质能力,履约才有保障。履约能力是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物资条件和诚信度的统一。举例来说:(一)购买类合同1、以往履行合同情况2、设备设施的规模能否满足合同的需要3、技艺和工艺能否满足合同的需要4、资金和融资能力如何5、财产状况和经营规模6、企业管理水平(二)销售类合同1、资金和融资能力情况如何2、网络、渠道能否满足合同的需要3、合同对方的声誉如何4、合同对方的其他情况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某企业1993年与一国营糖酒公司发生供销业务,一年期间累计发生赊销额达1000余万元。1994年企业停止供货,并指派专人催款,但毫无结果。1995年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糖酒公司偿还全部欠款并向企业支付利息损失。法院判决生效后,企业申请执行,但因糖酒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仍是分文未得。1997年企业收到糖酒公司所在地法院的通知,糖酒公司破产。典型案例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则该民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表见代理典型案例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一)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生效、失效与撤回、撤销1、要约生效:一经到达即生效。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份商业要约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电池。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控制区域范围)答:3月5日生效。2、要约失效:①被通知拒绝的。②被依法撤销的。③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的成立3、要约撤回:(针对未生效要约)①含义: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②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份商业要约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电池。3月5日到达乙处。3月2日的时候甲得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随即发出撤销要约的特快专递信函,于3月4日达到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答:无效4、要约撤销(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①含义: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②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份商业要约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电池。3月5日到达乙处。3月8日乙正要做出承诺的时候,突然收到甲撤销要约的特快邮件,问,乙3月9日可否可以做出承诺?答:不可以。合同的成立二、承诺(一)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方式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做出。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做出。(三)承诺期间①在要约人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承诺迟到(承诺迟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要约人表示接受)。(四)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合同的成立(五)承诺生效与撤回①承诺生效:一经到达就生效。以行为做出承诺的,做出行为时即生效。②承诺撤回:撤回的只能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合同成立《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实践当中,这两条往往不一致,不一致的以《合同法》32条为准。合同的成立02你签的合同条款严密吗?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格式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点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明确合同交易内容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重要性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合同标的实际交付的标的与约定标的不符合同标的不合法合同标的不确定合同标的法律风险点合同标的确定性只有法律允许流转的东西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才能为法律所保护。如果标的物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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