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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浅析捕后做不起诉处理的国家赔偿责任浅析捕后做不起诉处理的国家赔偿责任摘要逮捕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权采取合法限制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比刑事拘留更为严厉,在刑事司法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后,审查起诉阶段若对公民做出不起诉处理,那么先行羁押的期限因在客观上侵犯了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但因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做出不起诉处理时,对于先行羁押侵权国家是免责的。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做出不起诉处理后国家赔偿责任做出了修改,本文结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着眼于检察工作实践,对捕后不诉案件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分析讨论。关键词国家赔偿逮捕不起诉作者简介:苏慧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1-02新《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有所扩大,即只要刑事追诉最终做出无罪处理,无论采取逮捕措施是否合法、准确,均在刑事赔偿范围之内。但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捕后不起诉处理的国家赔偿责任分析(一)法定不起诉处理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属于做法定不起诉处理的情形。在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其余情形均是存在犯罪行为而因法律规定或因客观原因不被追诉的,依照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在其余五种情形下国赔法做出免责规定是合乎立法本意和法律原则的。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是指虽存在违法行为但还未构成犯罪的,即无罪的情况。国赔法将此亦列入免责范围是有合理性的,在批捕阶段不能确定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伤害案中临时伤检为轻伤,审查起诉阶段重新鉴定后改为轻微伤的情况;盗窃案中移送时盗窃金额在两千以上,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几起事实不能认定,最后金额在两千以下等,这些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较常见,如果将上述情况下的逮捕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难免会造成审查起诉前的批捕部门不敢及时采取逮捕措施,这不仅会影响批捕机关的工作效率,且对于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有滞后作用。因此对违法行为采用形式审查,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基本特征,对其实施逮捕即在免责范围。(二)相对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国赔法对刑诉法中的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也做出免责规定。该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即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该条规定的即是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首先是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其次是因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罚。从法定不起诉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来看,既然违法行为存在便可以产生国家免责,那么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为前提的相对不起诉处理国家免责是必然的。(三)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存疑不起诉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是因证据不足所作的不起诉处理,对于此类案件,因刑法对犯罪采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逮捕人有罪的均应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而国家赔偿采用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因此国家对于做存疑不起诉处理的被逮捕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二、捕后不起诉处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赔偿范围有所缩小实践中不起诉的案件的类型多种多样,除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情形外,还存在如根本没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非被羁押人所为、行为实施时是非法审查起诉时是合法等各种的情况,刑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诉法对这些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引用法律条款做出处理,实践中这些绝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部分引用刑诉法第十五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从法理上讲在绝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不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合法,被羁押人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但如果不起诉决定书中引用了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受理机关依据国赔法的免责条款,对申请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实际是剥夺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客观上不符合国赔法的立法本意,也有违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二)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界限不明确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二者从理论上很好区分,但在实践中常出现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竞合的情况,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后拳脚相向,该嫌疑人的朋友甲在拉架的过程中采用抱搂被害人的方式来控制冲突升级,批捕部门对甲也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甲作为同案犯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但在起诉承办人审查案件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中甲的行为欠缺主观上故意的证据且甲是否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的证据也没有提取到,但是其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帮助,该案最终引用了刑诉法中相对不起诉条款,认为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甲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本案因没有提取到甲是否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的证据,同样可以引用存疑不起诉的条款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二者的界限有时不明确,可能会出现因各承办人对同样案件处理结果引用条款的不一致而导致同样的被羁押人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的结果不同。如上述情况频繁出现,有可能影响国家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对相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当前我国刑诉法中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绝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于是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就只能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引用法条制作文书,使一些绝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适用了法定不起诉的条款进行处理,而导致本应受到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国家赔偿的受害人缺乏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律文书材料支持而得不到赔偿。因此,刑诉法应进一步完善对于绝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规定,由此为公诉人员办案提供法律适用条款,也为刑事司法中的受害人提供获得国家赔偿的充分法律依据。其次,对于实践中做出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各类案件做出总结归纳,从中提取案件的共性特征做出相关规定,以统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做不起诉决定的依据,避免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导致的同种被羁押人获得国家赔偿与否的结果不同。(二)加强捕前审查力度检察机关是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之一,多数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都需经过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因此捕后如做出不起诉处理,无论批准逮捕机关做出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风险都需检察机关来承担。新刑诉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标准,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批捕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对案件整体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对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且能够避免社会危害行为的再次发生的,尽量不予逮捕。(三)转变办案观念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击犯罪是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因此办案人员习惯本着打击犯罪的宗旨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以防止犯罪再次发生。但因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这种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社会整体利益、轻个人自身权利的价值观念,导致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忽视,对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忽视,“以羁代侦”、“以捕代审”的现象经常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价值观念应该有所转变,需兼顾打击犯罪与人权保护,对于无羁押必要性的嫌疑人可不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四、结语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取决于国家的法治状况、经济条件以及在实践中刑事司法侵权数量等条件,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捕后做不起诉的处理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只有存疑不起诉的情形,这是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做出的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做出不起诉处理案件的实质情况不尽相同,在对被逮捕人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还需要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有批捕权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慎重批捕,尽量控制刑事司法侵权数量,将可能发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几率降到最低。注释:程权,赵景川,赖松龄.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解读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15.156.112.------------最新【精品】范文
本文标题:浅析捕后做不起诉处理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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