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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制度为加强公章的管理,特制定公章使用制度如下,全所人员应遵照执行:一、本制度所谓“公章”指“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公函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二、公章由出纳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执行。三、凡因办理律师业务(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使用本所格式合同、公函的,由内勤在办妥委托、收费手续后,按规定加盖公章,代理合同存档备查。四、因办理非诉讼业务,常年或临时、专项法律顾问、谈判审查合同等,需签订各类合同的,由本所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加盖公章,由出纳留存一份存档备查。五、律师办理各项业务或因公务调查、取证、联系工作需开介绍信、调查证明的,在填明介绍信内容后由出纳按规定加盖公章。六、因各类工作需要,需在其它各种函件、表格、证明上盖章的,经本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公章,出纳需保留一份复印件(或底稿)存档备查,经办人应在使用公章登记簿上签名。七、出纳应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公章,出纳因故短期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应将公章交给本所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八、建立公章使用登记本,注明使用时间、使用原因、经办人、加盖公章函件的份数等,以便查询。九、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标题: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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