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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2-1综合安全管理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依据标准实际情况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4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20条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1条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6条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法》第24条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5条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安全生产法》第27条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依据标准实际情况备注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32条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41条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43条表5.2.2-1生产装置及储运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一制冷机房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1条2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2条3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5条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设备用电源。4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6条5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均应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电流表,每台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7条6各台制冷压缩机组宜有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9条7制冷压缩机组的动力配线可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埋地暗敷,也可采用铜芯交联电缆桥架敷设或敷设在电缆沟内。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10条8制冷机房照明宜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11条二安全与控制9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尚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1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2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3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1条10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GB50072-2010《冷库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设计规范》第6.4.2条11制冷剂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1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2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3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3条12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4条13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高度不应超过3m。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2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3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5条14低压循环储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不应用同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6条15储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储液器、低压储液器、排液桶、集油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7条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16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8条17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储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10条18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内不宜设置制冷阀门。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11条19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其氨制冷剂总的充注量不应超过40000kg,具有独立氨制冷系统的相邻冷库之间的安全隔离距离应不小于30m。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6.4.16条20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2、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GB50058-20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2.1条21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及贮氨场所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第2项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22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6条三特种设备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2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2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2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28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设备安全监察。表5.3.2-1公用工程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及有特殊要求的冷库应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中断供电会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中型冷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不会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中型冷库及小型冷库可按三级负荷用户供电。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1.1条2.当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负荷等级的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冷库保温运行的需要,并应满足消防符合的需要,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如正常电源停电时要求继续进行生产作业,可按要求选择备用电源的容量。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1.2条3.冷库的电力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冷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不宜低于0.55。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1.3条4.冷库的电力负荷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在保证制冷机组可靠启动时,宜选用2台或多台变压器运行。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1.4条5.冷库宜设变配电所,变配电所应靠近或贴临制冷机房布置。装机容量小的小型冷库,可仅设低压配电室。大型冷库根据全厂负荷分布情况,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设分变配电所。各回路低压出线上宜单独设置电能计量仪表。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1.5条6.高、低压配电室及柴油发电GB50072-2010《冷库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高、低压配电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柴油发电机房备用照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备用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设计规范》第7.1.7条7.冷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8.3.1条8.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8.3.2条9.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室外消火栓。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8.3.3条10.制冷机房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2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房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16℃。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9.0.1条11.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9.0.2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装
本文标题:涉氨企业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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