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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验车协议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为了更好地开展验车服务工作,满足甲方车辆验车的需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1.甲方必须提供车况良好,且有全部保险的车辆给乙方验车,如因车况、保险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概不负责。2.乙方可按协议的约定到指定车管所验车,车辆由甲方自行驾驶,乙方负责办理验车的相关事宜。3.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工作人员人员办理验车手续时,代为驾驶车辆的,应在乙方处办理确认手续,否则、相关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在未办理确认手续前将车辆交乙方工作人员驾驶。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驾驶员违规驾驶,如甲方提出过分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并及时通知单位,请示处理办法。5.如在乙方工作人员代为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乙方驾驶员违章并负主要责任的,乙方承担保险公司未理赔的部分;属对方车辆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乙方单位不负责车辆损失的赔偿,但可以协助甲方配合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6.因发生交通事故而给甲方带来的间接损失(例:合同、协议未签成,耽误坐飞机、火车等)以及车辆的贬值损失,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7..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时办理验车事宜的(例如:下大雪或堵车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8.因乙方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例:超速、闯红灯、压线等原因)带来的直接损失,由甲方向驾驶员自行追偿。9.本协议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另:乙方人员接车前,甲方必须检查自己车上的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出现丢失情况,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确认书本人确认车辆验车期间,本人因各种原因等无法自行驾驶车辆前去车辆管理部门,故请求乙方工作人员代为驾驶,该代为驾驶行为,系本人授权的代理行为,由此产出的相应法律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验车协议》办理。委托上牌人:受托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委托验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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