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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救助概述第一节社会救助的性质和特点•一、社会救助的含义•社会救助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且主导的多元化行动网络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现金、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援助与支持,以保障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二、社会救助的性质•(一)社会救助属于一种公共行动•1.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变成被救助的对象,虽然接受救助时被救助者表现为一个个体或家庭,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救助问题属于公共问题。•2.社会救助时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体为了解决贫困、临时困难、生命威胁的公共行动,使用的是公共资产,动员的是公共力量,分配到是公共价值,实现的是公共利益。•(二)现代社会救助是基于基本人权的公共行动•1.现代社会救助属于维护人权的一种公共行动,而不是“行善施舍”,不用于一般的慈善行为。•2.社会救助不是出于对有需要帮助的人的一种怜悯和同情,而是基于基本人权的公共行为。•(三)社会救助属于社会再分配领域的公共行动•1.社会救助在本质上是未达到某种公共目的,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2.强调“公平优先”,旨在通过再次分配,调节是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程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个人公民的基本人权等。•(四)社会救助是法定的、制度化的公共行动•1.政府在开展社会救助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合理的认定救助对象、降低救助标准、错乱救助程序等都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2.现代社会救助依赖固定、专业的机构实施,这些机构依法成立,他们进行必要的分工合作、设置合理的职能部门、招募专业的工作人员、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3.现代社会救助项目,实施范围等都是法定的,不得随意更改,也正因为此,现代社会救助具有较好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并不像一般救济行为那样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三、社会救助的特点•(一)基本保障性•社会救助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最起码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无论是谁,只要其生活一旦陷入困境,或者降低到法定的保障线之下,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社会救助。但是这种救助标准仅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属于“最低水平的保障”。•(二)非义务性•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被救助对象实施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使其摆脱生活困境,而并不需要被救助对象做出任何承诺,也无需被救助对象付出任何报酬,不具有交易属性。•(三)对象限定性•一般而言,享受社会救助的社会成员需要达到下述两个条件之一:•1.经过个人申请、政府调查而被认定社会救助对象。•2.处于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下,生活难以为继,生命受到威胁等。•(四)公共责任性•现代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的一种基本人权,是国家和社会对于有需要者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如果政府等公共机构没能及时、有效地实施社会救助,将被视为“失职”、“缺位”,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谴责。•(五)救助期限的短暂性•社会救助的期限一般较短,只要被救助者能够通过自身生成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救助行为即可停止。•(六)政府主导性•政府主导性是指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虽然可以是多元的,但是主导者、承担主体责任者是政府。•1.社会救助项目、范围、标准通过政府立法确定;•2.社会救助的实施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3.实施社会救助的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有政府部门动员的社会力量,政府在其中承担统一指挥、领导协调的职责。第二节社会救助的制度构成•一、社会救助的主体•(一)基于治理理论的分析•治理理论反对将意义束缚在总体化、中心化的理论和系统之中,强调公共机构和民间机构、社会个体的合作,强调通过多元主体之间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达成共识、共同行动,形成多元和相互的权力向度。•社会救助实施主体:政府、社会组织、社会个体,乃至市场主体。一方面政府应该在社会救助上扮演主导者角色,在立法、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力量动员、监督管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将其独自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民间机构,民间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公共项目委托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公共服务。•(二)“元治理”角色的担当者:政府•具体而言,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1.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社会化乃至市场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卸责”和缺位的风险。•2.社会救助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需要强调救助方法的有效性和科学化。•3.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需要合适处理多元主体的责任交叉和充分合作。•4.对民间能力能否有效参与社会救助也存在争议。•需要政府在社会救助的多元治理主体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从宏观上看,政府应该承担指导责任和确定行为准则的责任。•2.在微观层面上看,政府应该切实担当其社会救助的“划桨”责任。•(1)政府在社会救助立法,社会救助程序、标准、对象等方面担任主导作用,扮演主体角色。•(2)建立规范的社会救助款物管理机制。•(3)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层次。•(4)动员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救助。•(5)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管理效率等方式,扩大政府社会救助的公共财政支出。•(三)治理网络的有益参与者•1.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可以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如下三大方面作用:•(1)直接救助者角色•(2)政策促进者角色•(3)资源募集者角色•2.志愿者•志愿服务的形式大略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互助与自助类的志愿服务;•(2)具有博爱特性的志愿者行为•(3)参与型志愿服务•(4)倡导型志愿服务•3.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的可能性:•(1)“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昭示着企业也会通过捐赠等方式反哺社会。•(2)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益行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借此可以提升自己的市场份额,进而获取更多的利润。•(3)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的实施。•(4)通过市场行为可以更好地获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服务或款物的质和量。•市场主体可以分别以如下五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1)市场主体直接为社会救助项目捐赠资金或需要的物质。•(2)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合作,使用社会组织的无形资产开展公益营销。•(3)市场主体为了提供自身内部管理效率,激励内部员工,也会在其成员中开展一定程度的社会救助活动。•(4)市场主体接受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与社会救助,提供社会救助服务。•(5)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以市场化的方式获取社会救助资源。•一是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性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二是许多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都在寻求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受益人产生依赖心理;•三是非营利组织领导人正在寻求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钥匙,自营创收的商业活动被视为比捐款和拨款更为可靠、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四是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资金来源也正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五是竞争对手也“逼迫”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商业性融资。•二、社会救助的客体•(一)基于收入及生活状况的分析•1.没有生活来源、且无依无靠的受助者•2.有一定收入和生活来源,但其十分有限,使其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受助者。•3.因为突发危机而造成生活、生存困难的受助者。•(二)基于受救助对象所处社会群体的分析•(1)未成年人;(2)老年人•(3)残疾人;(4)失业者•(5)疾病患者;(6)流浪乞讨者•(7)进城务工人员;(8)涉法当事人•(9)其他应该被列入受助对象的社会成员,如遭遇各种患难、不幸的人员。•三、社会救助的介体•(一)社会救助的内容•一般而言,社会救助的内容包括城市生活救助、农村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失业救助与就业援助、灾害救助和司法救助。•(二)社会救助的原则•1.依法原则•2.有效性原则•3.人本化原则•4.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原则•5.统筹发展原则•6.及时性原则第三节社会救助的意义与功能•(一)缓解贫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保障生活,提高能力,促进社会发展•(三)扶贫济弱,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第四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一、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指在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者根据社会救助的性质与特点,以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为依据,采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二、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特性•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结合了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与社会救助的特殊性,其特点包括:•服务对象及救助类型的复杂性;•工作过程的持续性;•工作模式的融合性;•工作方法的政策性•三、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作用•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作用有:•协助服务对象申请合适的救助项目;•协助服务对象制订最有利的反贫困策略;•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发现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理论•反贫困是社会救助的主旨。贫困理论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理论。因此,贫困救助是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核心概念。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如下:•(1)增能理论增能理论认为,每位服务对象都拥有自己的权力,但是可能自身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行使的机会。社会工作者需要创造机会,提升服务对象的意识,赋予其自我改变贫困状况的权力。•(2)优势视角能力是优势视角的一个重要概念,存在于个人、家庭和群体以及社区的各个层面。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目的就是帮助服务对象发现自身优势,增进自身能力。
本文标题:第一章--社会救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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