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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一、一条鞭法1、背景: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征收对象,役以人头为征收对象,在征收内容上有实物和劳役两种。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逃徙,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2、内容:把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一条”征收;把过去按户、丁征收的役银(户丁银),平均摊收,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成银两缴纳。3、意义:使赋与役合二为一,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标志着征收种类由繁杂向单一转变;将力役由户丁向土地转变的趋势(注意:力役只是摊丁入亩,并没有取消人头税);赋与役都征收银两,是由实物税的向货币税转变的重大改革;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促进了商品经济飞发展。二、摊丁入亩1、背景: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由于土地集中于富人,继续按丁征收丁税,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力负担,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2、内容: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3、意义;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三、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规律中国古代赋税按照征收依据可分为: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如西汉的编户制,隋唐的租庸调制;以土地和财产为主的赋税,如春秋后期鲁国的“初税亩”,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明代中期的一条鞭法,清朝的地丁银制度。按征收内容可分为实物、劳役、货币等几种,其中征收货币的有:北宋王安石实施的募役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中国的赋税制度的演变有以下规律;以“庸”的出现为标志,农民必须服的徭役、兵役发展为可以纳物(银)代役;以两税法为标志,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人头税在赋税中的比例逐步减少(至清代完全废除);以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种类由繁杂变为单一,征税内容由实物为主逐渐向以货币为主转变。
本文标题: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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