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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条例》主动披露制度解读西安海关稽查处《海关稽查条例》主动披露制度解读●有关背景●主要内容●具体解读《海关稽查条例》有限政府,社会共治●改进执法手段,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转变职能实现方式——建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改变过去刚性执法手段,推行激励性的执法方式(条例第二十六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进一步丰富管理手段,提高执法能力(条例第二十一条)。《海关稽查条例》有限政府,社会共治●共管共治,充分发挥其他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隐匿、篡改账簿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做出相应处置,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免滞纳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为什么要建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借鉴国际海关先进管理经验,探索实施激励式的执法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检查,形成企业自律、主动报告、主动纠错的诚信驱动机制,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提高海关执法效能。前期试点工作:2014年以来,1048家企业主动披露,补税20亿元。但很多企业心存顾虑,参与积极性不高。《海关稽查条例》第6条: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3.6如一当事人在一成员海关发现其违反行为前自愿向海关披露其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则鼓励该成员在确定对其的处罚时,适当考虑将此事实作为可能的减轻因素。•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处罚纪律中规定主动披露《海关稽查条例》国际经验借鉴:自愿信息披露项目个人或公司可以自愿出面披露违反新加坡海关主管或者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工作失误或者疏忽,海关处罚时将把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标准程序新加波信息披露必须包括与工作失误和疏忽有关的所有信息信息披露必须于海关告知开展稽查和调查或者稽查和调查工作开始之前进行对做出自愿性披露无固定的时限要求递交披露申请表格并提交支持性文件《海关稽查条例》国际经验借鉴:自愿信息披露项目凡非法进口产品进入瑞士的贸易商可就近向海关调查部门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如违法行为仅涉及关税且已缴付,一般将免于处罚。瑞士发现原申报信息有错误的,应在海关查验前自愿递交修改信息申请。如果发生少缴税款的情况,应在海关查验或者海关有关部门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前提交更正申请,否则除补缴税款外还将被征收少缴税款产生的附加税。披露范围包括关税和消费税。日本《海关稽查条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1.主动披露制是深化海关业务改革的必然选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就是由“守门员”变为“户籍警”;2.主动披露制是海关提升稽查效能的迫切需要。采取信任管理,“容错纠错”,提升稽查效能;3.主动披露制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查代管”转变为“以查促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海关稽查条例》制度解读内涵:主动披露属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畴,企业有义务,有责任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促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进一步改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我国海关推行主动披露制度是进出口企业在违法违规行为实际发生后,但海关尚未发现之前,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如实向海关报告,海关依法对企业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置的一种管理方式。结果:企业达到“红利”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海关稽查条例》“主动披露”二种主要操作模式1.企业自发式的“主动披露”;(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是指企业主动自愿地对自身进出口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开展,如结合本企业的年度审计等。2.海关组织下企业自查式的“主动披露”。(目前常用的模式)海关组织的自查,是指海关在特定情形下通过一定方式引导企业开展的自查。《海关稽查条例》主动披露具体内容海关发现前(通关环节和后续环节区分)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且能够及时纠正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分为:一、不予处罚类1、漏缴税款比例占应纳税款比例的10%以下,且单位漏税在人民币25万以下,或者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25万以下的(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全部税款)。2、属于程序性违规,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3、经稽查部门审核后确定属于未达到案件线索移交标准的情形(列举几个例子)。《海关稽查条例》二、减轻处罚类(减轻与从轻法律概念不同)超过不予处罚类标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减轻处罚以货物价值为处罚基础的,处2%以下罚款;以漏缴税款为处罚基础的,处漏缴税款20%以下罚款;以申报价格为基础的,处可能多退税20%以下罚款《海关稽查条例》三、从轻处罚类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稽查范围之外,海关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原则上从轻处罚以货物价值为处罚基础的,处货物价值5%的罚款;以漏缴税款为处罚基础的,处漏缴税款30%的罚款;以申报价格为基础的,处可能多退税30%的罚款《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如何认定企业主动披露《实施办法》对如何认定企业主动披露规定了相关要素(主动报告、书面报告、违规行为、接受处理等),同时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范围已涵盖的)——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如何认定企业主动披露执行过程中,应从鼓励企业运用该项制度出发,执行认定标准不宜过于机械或苛刻,避免设置较高的制度执行门槛,使其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如果报告前海关掌握的违法线索与企业主动报告事项不存在直接关联,可以认定为企业主动披露。——企业以口头方式报告,但报告情况属实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书面报告,可以认定为企业主动披露。《海关稽查条例》企业自律报告格式化模板XX海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简单介绍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营业务、主要进出口商品、主要贸易方式、国内外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公司内部架构及基本内控制度、近3年主要经营、纳税状况等。二、企业自律工作开展情况介绍此次开展自律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涉及的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是否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相关内部部门及主要人员、自律工作的重点、采用的主要自律方式等等、自律涉及的相关单证和信息等。三、企业自律查发的主要情况企业自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涉及的时间范围、报关单号、商品名称、归类、数量及对海关监管的主要影响;自律查发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四、下一步整改工作计划针对所涉问题,将采取何种内部控制措施,防范有关情事的再次发生。
本文标题:主动披露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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