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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加急市监特设〔2019〕32号—2——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其中,符合附件1规定项目的持证单位,可按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4.2019年6月1日后的申请。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3—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许可机关实施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子和阀门、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电梯和起重机械(桥式、门式、流动式、门座式)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多个子项目时,可一并向层级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5.许可变更。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2019年6月1日后申请和6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对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6.压力容器设计许可。2019年6月1日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交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是否设计压力容器。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4——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不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外委”;不完全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按产品注明限制范围。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2019年6月1日后取证(换证、增项)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或需要对外提供压力容器设计服务的制造单位,应当单独向总局提出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独申请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同于设计单位,与其制造许可证书项目无关,在其取得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许可单独取证”。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或单独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对目前同时持有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同的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7.超大型中低压容器现场制造许可。2019年6月1日后,A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现场制造分片式超大型中低压容器(以下简称超大型容器);其他现场制造超大型容器的单位,除具备A2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外,还应当同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2019年5月31日前已有现场制造业绩的单位,换证时在证书—5—上注明含现场制造。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当在首次现场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后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注明含现场制造。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8.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时,符合附件1的项目,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和需要进行整改,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有逃避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行为的或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生产业绩数量不满足要求的生产单位,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9.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10.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印制需要,设定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分类与项目》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2019—6——年12月31日前按照《分类与项目》继续颁发旧版证书(即旧证书、新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部颁发新版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2019年6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资格许可已取消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消,不再发放证书。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1.作业人员新旧版证书转换。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发证机关依据《分类与项目》并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并颁发证书,对《分类与项目》中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证书。12.已受理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2019年6月1日前,总局已经受理的无损检测人员I级、II级(RT、UT、MT、PT)的资格申请,由总局负责完成其考核发证工作。13.考试机构和题库。发证机关应当将所确定的考试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参加考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题库建设或者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启用新题库。14.发证信息上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实施许可—7—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四、其他15.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按新许可要求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管理。2019年6月1日后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继续实施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员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和能力评审时,应当统一使用考试平台对被评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进行现场考试,合格分数为70分。对已持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证的人员,继续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执行。17.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修订前,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属材料管与管件、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件、其他非金属阀门,分别由取得DGX(压力管道用钢管)、DYX(有缝管件、—8——无缝管件)、DYX(阻火器)、DJX(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型式试验。18.A级锅炉部件。原持有膜式水冷壁项目的单位可以制造各类膜片式的受热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已把A级锅炉部件许可范围中的膜式水冷壁调整为膜式壁。19.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相关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上传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xssy.cpase.org.cn)进行公示,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20.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制造许可过渡期1年,2020年6月1日起,从事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取得制造许可。对申请单位具有近5年内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相应项目承建业绩,在2020年1月1日完成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的,查验相应项目,对试制造样机不做要求。21.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于2020年6月1日失效。相关单位应当于2020年6月1日前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相应许可证,方—9—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10——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许可种类原许可级别新许可级别锅炉制造AABB锅炉安装锅炉安装改造1级A锅炉安装改造2级B压力容器设计SAD压力容器分析设计A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同时具备A1、A2、A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A2A3A4D1D2C1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同时具备C1、C2、C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C2C3压力容器制造A1超高压容器A6A1高压容器A1A2A2、D1、D2DA3A3A4A4A5A5C1C1C2汽车罐车C2汽车罐车C2长管拖车C3长管拖车C3罐式集装箱C2罐式集装箱C3管束式集装箱C3管束式集装箱—11—许可种类原许可级别新许可级别气瓶制造B1B1B2B2B3B3B4B4B5B5压力管道设计GA1(1)或GA1(2)GA1
本文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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