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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银行卡作为现代流通领域的一种结算手段和支付工具,从其产生之日便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累计发放银行卡42.14亿张,其中,借记卡38.23亿张,信用卡3.91亿张;发生银行卡业务475.96亿笔,金额423.36万亿元,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为7554元。然而,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发卡环节和用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成为制约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一、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重数量轻质量,发卡时责、权、利告知不充分。1.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对是否需用银行卡考虑不充分。一是发卡过程中对申请人资信审核不严。银行在为顾客办理银行卡时需要对顾客的资信进行审核,主要由人工完成并和绩效奖金挂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为了完成任务而降低银行卡申请人的资信标准,难以做到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资信审核,造成个人可申请的信用卡数量和总信用额度过高,为银行卡使用埋下风险隐患。二是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卡的使用情况。部分发卡机构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单纯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而忽视银行卡的使用情况,造成大量的闲置卡,这样不仅加大了银行对银行卡的管理难度,也耗费了宝贵的银行卡资源。2.发卡过程中权、责、利告知不充分。由于持卡人被动接受合同条款、银行卡消费专业性强以及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原因,决定了发卡机构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但在办卡过程中,部分发卡机构往往忽视告知义务,让消费者的利益蒙受损失。主要表现为:告知内容不准确不具体且缺乏一致性;告知方式渠道单一,缺乏多样性和便利性;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履行相关告知义务。3.用卡过程中对持卡人的风险提示不足。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发卡机构十分注重自身资金安全,却忽视了对持卡人的风险提示,造成了持卡人的损失。部分发卡机构在向申请人办理银行卡时已经对持卡人进行了风险提示,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很难记住,这就要求发卡机构在保证自身资金安全的同时,加强对持卡人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采取各种措施向持卡人进行己发生交易金额的风险提示。(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套现用卡情况时有发生。1.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上当受骗呈高发态势。近年来银行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危害持卡人资金安全。主要诈骗手段有仿制伪卡、恶意透支、电信诈骗、ATM机具诈骗以及其他银行卡冒用形式等。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在用卡过程中缺乏风险意识,难以做到自我保护,随意泄露银行卡信息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银行卡,在刷卡或取现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卡信息和密码,被不法分子获取信息等等,也有部分消费者因为贪图小利而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及财产的重大损失。2.法制意识不强,套现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信用卡套现后,在一定的还款时间内把钱还上就不会有问题,这就造成了银行卡套现行为,实际上这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有些时候,套现的资金额度高于授信额度,因此容易引发恶意透支,这有人为使用虚假信用卡提供了变现渠道。总体来看主要有四种套现手段:一是中介机构自备POS机具套现;二是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现;三是勾结销售商内部人员通过退货套现;四是替他人刷卡付款套现。3.对刷卡消费的认知度不高。虽然银行卡已经出现很多年,但真正的刷卡消费是最近十来年开始兴盛起来,已经被城市人口和部分农村年轻人所接收,银行卡网络在大型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场所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刷卡消费主要以年轻群体为主,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而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消费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普遍认为一张卡片没有实实在在的钱用的踏实,同时,有很多时候由于条件限制,往往造成有卡难刷的困境,刷卡消费推行起来困难重重。4.发卡机构收费行为不明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卡收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约束,但部分发卡机构的收费标准仍不明确。以信用卡为例,很多银行都推出不同级别的信用卡,有普通卡,白金卡,铂金卡甚至钻石卡等等,其年费也从百元至千元甚至几千元不等,这些收费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是自己定价。此外,还有ATM机跨行取现、补办银行卡、银行卡异地异行汇款等收费都不明确,并且不同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标准,令人眼花缭乱,同时,银行营业网点醒目的地方几乎见不到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告,收费不透明。5.发卡机构宣传不到位。一是发卡机构对宣传工作不重视,缺乏主动、持续、针对性的宣传。部分发卡机构认为只有发展银行卡业务才是“硬道理”,认为宣传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并没有把银行卡业务的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常是在监督部门的组织下或节假日搞促销时,才象征性的进行宣传,没有实现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宣传的渗透力不够。二是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目前来看,发卡机构主要以传统的发放宣传折页、摆放柜台、LED电子屏等宣传方式为主,内容多以介绍自身业务和金融产品为主,鼓励消费者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消费,缺乏对正确的银行卡消费观的宣传,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宣传效果有限。(三)持卡人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1.法律法规不完善。从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缺少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侧重,一行三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五花八门,不仅影响了其可行性,也削弱了这些法规的权威性。鉴于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性,在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保护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2.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消保工作任重道远。一是发卡机构忽视消保工作。一方面,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发卡机构未将消保知识纳入培训体系;没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行有效的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高,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体制机制不健全。部分发卡机构未制订信息保护披露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缺少专门的消保部门、纠纷解决机制等;忽略消保宣传工作。二是持卡人不了解具体业务,维权意识不高。在银行卡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因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内容及责任和权利缺乏了解,在遭受损失时往往忍气吞声,隐忍不发,很难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刚刚开展起来,有待于加强对消费者维权内容的宣传。二、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人民银行可以向上反映银行卡业务的问题,促成国家出台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银行卡业务中合法权益的法律,同时,可以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出台针对银行卡领域的部门规章制度,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使得无论在银行卡收费、纠纷处理及违法处罚等方面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二)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检查和监管。一是通过开展银行卡领域的执法检查,对金融机构的银行卡业务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涉及处罚条款,要严格执行,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完善自身制度,不断提升银行卡业务的质量。二是建立健全银行卡纠纷处理机制。在各级人民银行设立处理银行卡业务纠纷的机构,出台相关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和记录本,负责处理辖内日常的银行卡纠纷,在处理纠纷时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鼓励金融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定期召开有关银行卡业务的分析会。人民银行可以就银行卡领域的相关事项通知辖内金融机构开会讨论,听取和学习金融机构在银行卡领域的一些做法,分析和讨论银行卡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金融机构做好银行卡业务。(三)加大对银行卡业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要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媒体媒介等新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银行卡业务,增加消费者银行卡业务知识,从更本上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四)合力打击银行卡诈骗,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人民银行要联合监管部门、发卡机构和公安部门等多方机构,形成合力,加大对银行卡诈骗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银行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做群众放心金融,满意金融。(五)加强银行卡业务技能的培训。人民银行可以牵头组织针对银行卡业务的专门培训,开展银行卡业务的有关讲座,对辖内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培训,提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卡业务的技能和效率。对于部分金融机构好的做好,人民银行也可以组织辖内其他金融机构学习和观摩,以此促进大家共同进步。
本文标题: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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