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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所长:尹贻林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所长:严玲教授柯洪副教授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UniversityofTechnology·InstituteofPublicProject&CostEngineering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目录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一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规范与应对三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2①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言3“两个凡是①”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41.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5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的操作性增强。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款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序号条款13版清单强制条文规定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2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3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4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5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表1-1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6表1-2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对比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6.1.4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3.2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72.2013版清单明确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8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1.1~9.11.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93.2013版清单强化了项目管理中业主的责任1011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从性质上看,清单计价规范是组价的方法和依据。主要包括:计量的方法,计价内容与计价方法。而合同是对程序进行约定。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的区别12一、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13141.1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1.2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1.3业主应加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1.4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1.5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1.6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1.7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1.1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15“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一、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因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理由如下:16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一、合同至上的思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理由如下:17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1.2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18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业主应加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19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同时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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