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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法制专题古今中外法制专题注:囊括大纲版和新课标版。含有知识归纳、规律小结、热点冷点、高考题例、新题预测共五个实用专题构成部分。一.知识归纳第一部分:大纲版(一)中国古代史1.先秦: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本”治国,法治的对象是广大臣民,除国君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律约束,“法不阿贵”。商鞅变法法令中包含连坐法,其严刑峻法对后世有消极影响。2.秦汉至隋唐:《秦律》集中体现和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田律》部分还具有环境保护意识。秦与隋都实行严刑峻法。北宋初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这就把地方的司法权收归了中央。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制度,设明法科,专考律令、断案等。3.明清:《大明律》的特点——①增加经济立法(反映明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②主张分等量刑(皇族大臣有特权;百姓不满受极刑);③严法整顿吏治(重典治国:首创廷杖制度;剥皮实草—警示继任)。明末清初进步思想家黄宗羲,主张以“法治”代替“人治”(地主阶级的有识之士反封建思想的一种体现)。(二)中国近现代史1.农民阶级:《资政新篇》明确提出依法治国。2.资产阶级:(1)维新派虽提出定宪法主张,但在百日维新法令中却没有得到体现。(2)革命派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是主权属民、民族平等、国民自由、国民有选举被选举权、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意义是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3.大地主大买办阶级: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修改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实质上是逐步破坏民主共和制度。4.无产阶级:(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制定宪法大纲。(2)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为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有临时宪法性质。(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特点是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意义是使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含内容是两规定两体现,也就是规定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主义国家,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评价是它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可想象为肯定地位、回顾过去、展望未来)。(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三)世界近现代史1.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目的是限制王权;主要内容是限制国王权力,约束国王的作为;作用是使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其意义主要是使君主立宪制在英国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2.美国:(1)1776年《独立宣言》(时间是1776年7月4日;起草人是杰斐逊等人;意义是英属北美殖民地正式宣布独立;评价:它是“第一个人权宣言”)(2)1787年宪法(背景北美独立战争取胜;内容是规定联邦政府政经军外等大权、按三权分立学说设置国家职权;评价是规定总统和议员由选举产生使它具有民主性,允许奴隶制存在和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相等的权利使它具有局限性。)(3)1862年《宅地法》(内容规定美国公民只有付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在西部获得64公顷土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就成为私有财产;影响短期来说是顺应民意,扭转内战战局,长远来说主要是加速了西部开发)和《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内容规定从1863年1月1日起,叛乱诸州的奴隶获得自由,并可参加联邦军队)3.法国:(1)启蒙运动中,英国的洛克、霍布斯和法国的卢梭都有社会契约思想(按人民的公共意志和利益办事);英国洛克和法国孟德斯鸠都主张分权(洛克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事权分属议会和君主;孟德斯鸠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属人民集体、法院和君主);英国洛克、法国伏尔泰和孟德斯鸠都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2)1789年《人权宣言》(内容是生来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不可动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评价是揭示了人权、自由、平等原则,体现了否定封建等级制度和摧毁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将启蒙运动中的政治主张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不足之处是它的自由平等建立在私有财产贫富悬殊的基础上,只能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3)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缺陷是规定了财产限制的选举制度)(4)1804年拿破仑法典(使新建立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范)4.俄国:(1)1861年废奴法令(内容是规定农奴人身自由和高价赎买份地)(2)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苏联是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3)1936年苏联新宪法(背景是随着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苏联国民经济中已经占绝对支配地位;内容是规定苏联性质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政治基础是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意义是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的确立,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形成)5.1917年墨西哥资产阶级宪法内容口诀:土河矿国有;收回外垄断;拆散大地产;保障工人权。第二部分:新课标版(一)中国古代史1.商鞅变法:制定秦律——强化了人民的法律意识,保证了变法的彻底执行,有利于加强统治。轻罪重罚,轻视教化;连坐法加重了对人民的压迫,法律的严酷,容易造成统治者的暴政。2.秦朝灭亡、隋朝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是刑罚严酷。(二)中国近现代史1.辛亥革命: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多数党产生,总理可限制总统的权力。这部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2.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1)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还规定了国家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代行将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普选的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3.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1)“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在动乱中,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已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能实行。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断了。(2)法律制度走向健全:“文革”结束后,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不久,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3)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1984年,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各地创造性地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比较有名的是创自吉林省的“海选”制度。(三)世界历史1.古代希腊民主政治:梭伦改革时,设立公民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打破了贵族对司法审判权的长期垄断。伯利克里改革时期,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法官从各部落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产生。他们审理各类重要案件,监督公职人员,并参加立法。2.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相国在意大利半岛上建立起来。罗马共和国早期,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这样,多由贵族担任的法官,常常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已,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罗马成文法诞生。这部法律内容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明晰。从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平民利益得到保护。当然,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在公民法下,罗马公民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2)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为统治如此庞大的国家,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为巩固统治,帝国对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公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3)维系统治,影响后世:罗马法是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它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这有利于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稳固了帝国的统治。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罗马法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和做法,都可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近代时期,资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他们还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3.英国的《权利法案》: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利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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