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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2(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3(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4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三)论证人员签名表;(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5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6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7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港口经营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2、封面样板8附件1:港口经营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传真电子信箱是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业人数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根据《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港口经营人公章)年月日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备案编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9附件2:文件编号:版本:*************公司码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公司颁布日期:二O**年**月**日
本文标题: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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