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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沂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高级教师”)骨干作用,激励广大高级教师与时俱进,不断进取,始终保持并体现与高级职称相符合的综合素质,鼓励他们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要求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高级教师除特殊原因外(病假、事假、女教师孕产期、脱产进修等)都必须在教学第一线任课。胜任学科教学,完成不低于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模范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3.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在同年级同学科教师中处于中等及以上水平。教学实绩得到广大教师和学生认可,师生测评优良率均不低于80%,学校予以确认。4.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需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在一个教学周期内(3年)担任班主任工作1学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适当照顾);5.每学年至少承担1节校级及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教育-2-教学讲座,得到好评。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示范教学、讲座应有讲稿和学校或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评价材料,参加教研活动应有记载证明。6.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每5年一周期,达到360学时,并经审验合格。7.兼任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基本要求:(1)政治合格,遵守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在完成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还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兼课量可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副校级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3)校级领导干部指导教学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50节以上,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课后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第二条人员管理8.高级教师职务宏观管理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由各学校负责。学校在教育局的指导下,对高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聘用,建立高级教师信息库,加强对高级教师的培养、管理和使用。9.教、科、研、训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高级教师教学、教研、科研和培训方面的指导;业务管理由学校教研部门负责。第三条培养和使用10.教育局各相关科室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的教学改革试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并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3-帮助。11.学校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搭建平台,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教学、教研、科研、培训、选拔校级名师、首席教师等形式,促进高级教师的进一步成长。12.教育局在各校选拔的基础上评选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推荐评选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有计划组织高级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学习等,进一步激发高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13.教研部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高级教师的教学、教研工作,通过观摩教学、课题研究等提高高级教师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第四条考核14.考核方式。每学年考核一次,每学年期末进行。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15.考核组织。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高级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要经学校教代会推荐通过。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资料收集整理、考核结果记录和考核台帐保管等工作。16.考核程序。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考核细则。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师德进行评价,对教育教学业绩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并予以公示。17.考核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正确,考核组以一定的方式听取教职工及学生的意见。-4-18.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19.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在名优教师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学校领导要对其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当年考核等次不合格人员,学校在岗位聘用上对其缓聘,直至考核合格。缓聘期间考核等次仍然为基本合格的,延长缓聘年限。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低聘或解聘。从缓聘、低聘、解聘之月开始,其职务工资、津贴和职岗津贴均降至相对应的等级发放。20.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1)一学年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的(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2)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需担任班主任工作而未担任班主任的(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适当照顾);(3)一学年内未上过1次校级及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举办教育教学讲座;(4)不担任所聘高级职务专业课的(学校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课务的除外)。21.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1)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私自办班,私自向学生收费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有违师德师风现象被处理的;(3)因其他原因应给予缓聘或低聘的。-5-第六条工作要求22.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高级教师任期管理、考核工作,教育局要加强对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各校高级教师任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23.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教师队伍情况,制订高级教师任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引导高级教师认真履行职责。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及时间24.全市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教师(特殊情况的除外)。25.全市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26.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新沂市高级教师年度考核表新沂市教育局2016年9月22日-6-新沂市中小学高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学历行政职务高级教师职称通过时间任教学科任教年级年度考核情况师德表现教育工作及实绩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承担其它教育工作情况教学工作周课时工作量承担教学竞赛辅导情况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公开课、示范课、讲座等)教学实绩本年度教学实绩辅导竞赛实绩教师测评满意度学生测评满意度-7-继续教育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情况参加校本培训情况学校学科组或年级组考核意见学校考核意见及考核等级(盖章)年月日考核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本文标题:新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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