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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试行)(2008年10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综合评价机制,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树立律师工作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律师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律师协会予以协助。第四条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的评价,执行《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试行)》。第五条凡设立6个月以上、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综合实力评价。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综合实力评价;暂缓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在综合实力评价结束前仍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得参加综合实力评价。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与当年进行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县(区、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查、省司法厅统一确认的程序进行。第七条在规定的评价年,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完成年度考核自评工作和综合实力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县(区、市)司法局;县(区、市)司法局和市司法局应当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综合实力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市司法局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连同年度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由省司法厅对本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进行统一确认,并公布总体排名和分类排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参加综合实力评价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公布其名单以及不参加综合实力评价活动的原因。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上报的综合实力自评结果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登记表;二、依据综合实力评价标准相关项目要求应当提供的数据统计表和材料;三、对综合实力自评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要求补正材料,无法确认的评价项目按零分计算;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其综合实力评价为零分。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市司法局应当按综合实力评价得分的高低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和其它相关材料同时上报。第十二条省司法厅在进行统一确认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综合实力总体排名为前五十名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确认为“安徽省XXXX年度综合实力五十强律师事务所”,并颁发证书、铜牌。第十四条综合实力五十强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优先享受后两年评优记功待遇。综合实力总体排名为后二十名和分类排名为后十名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参加后两年任何评优记功活动。第十五条主管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自评工作的指导,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足以影响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由省司法厅撤消其原评价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第十七条主管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综合实力评价结果或未完成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影响全省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由省司法厅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八条省司法厅发现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严重不实的,撤消其原评价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相应处分。因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造假行为,导致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严重不实的,除对律师事务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外,省司法厅同时给予市司法局通报批评。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试行)本评价标准(试行)共分五部分,即: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业务绩效、抗风险能力、基础设施、社会形象。在评价时,律师事务所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人力资源(一)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县域、城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数(含兼职律师,下同)分别达到5人、10人、3人(3分,分别每增加5人、10人、3人加2分)。(二)执业经历1.50%以上律师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3分,每增加20%加1分);2.50%以上律师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5分,每增加20%加2分。注:本项不得累计加分。(三)学历层次和外语水平1.80%以上专职律师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2分);2.有1名英语水平达到六级、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五级、或专业英语四级以上、或其它外语语种达到相同水平本科学历专职律师(0.5分,每增加1名加0.5分);3.有1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双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专职律师(1分,每增加1名加1分);4.有1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学历专职律师(2分,每增加1名加2分)。(四)职称结构1.有1名三级职称专职律师(1分,每增加1名加1分);2.有1名二级职称专职律师(2分);有1名一级职称专职律师(3分);(每增加1名二级职称律师或1名一级职称律师加2分或3分)。注:本标准中所指的职称,是指律师系列职称,不包括未转换为律师职称的其它系列职称。(五)高层次人才状况1.有1名专职律师入选省律师协会专家库(2分,每增加1名加2分);2.有1名专职律师被高等院校聘为客座(兼职)教授或研究员(3分,每增加1名加3分);3.有1名专职律师被高等院校聘为研究生导师(4分,每增加1名加4分);4.有1名专职律师被授予省级以上专家荣誉(5分,每增加1名加5分)。(六)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1.60%律师近两年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时间都超过40课时(2分,每增加20%5~1分);2.60%律师参加了近两年省司法厅、省律协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2分,每增加20%得1分)。(七)发表理论文章和出版专著1.专职律师中,近两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期刊(有CN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或被地区(指跨省的大区)、省律师论坛评为优秀文章(2分);2.专职律师中,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理论文章,或被全国律师论坛评为优秀文章(5分);3。专职律师中,近两年出版法学专著(8分)。注:理论文章应当在3000字以上;法学专著不合教材和普法读物。二、业务绩效(一)律师事务所业务量和业务收费额业务量(不含法律咨询和代书,下同)达到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平均业务量,或县域、城市律师事务所年业务收费额分别达到50万元和100万元(3分,业务量每增加50%,或年业务收费额每增加50万元和100万元加1分)。(二)人均业务量和业务收费额业务量达到全省律师年平均数,或县域、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均年业务收费额分别达到4万元和10万元(3分,业务量每增加50%,或律师人均年业务收费额每增加2万元和5万元加1分)。(三)内部专业分工1.内部有专业分工或设立专业业务部(室),并提供专业化服务(2分);2。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有专业化特色(5分)。三、抗风险能力(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1.前两年,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2分);2.连续2年年度考核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5分)。(二)律师事务所的存续时间设立在5年或5年以上(包括律师事务所改制、更名前后的时间,下同)(2分);设立在10年或10年以上(5分);设立在15年或15年以上(8分)。(本项不得累计加分)(三)资产状况合伙、国资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达50万、个人律师事务所达30万(3分,每增加50万、20万加2分)。(四)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参加律师执业风险保险1.连续两年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占本所业务收入5%(3分,每增加1%加1分);2.近两年投保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额达到100万元(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四、基础设施(一)办公场所1.自购办公用房得5分,自购办公用房是写字楼加5分;2.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下同)(2分,每增加10平方米加2分);3.办公用房中,有独立档案室(2分),有独立会议室(2分);有独立接待室(2分)。(二)办公设施1.律师事务所每人有一套中档办公桌椅(2分,办公桌椅陈旧、有损坏,根据程度减分,减到0分为止);2.所内配备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空调(3分,少一项的减1分,减到0分为止);3.律师人均1台电脑(2分);4.安装并使用省厅统一开发的律师管理信息系统(5分)。五、社会形象(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1.积极参加经常性涉法信访活动,受到信访部门好评(3分);2.积极参加维护农民工、下岗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活动,受到有关部门好评(3分)。(二)参加社会救助活动1.积极参加捐资助学、助残、救灾、扶贫以及其它公益活动(2分);2.设立专门奖学金,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或单独捐资建立希望学校,或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做出其它特殊成绩,受到表彰奖励(5分)。(三)参政议政情况1.所内律师当选县(市、区)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分);当选市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分);当选省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分);当选全国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分);2.所内律师通过其它渠道参政议政,成绩突出(3分)。(四)受表彰情况(6分)1.近两年受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表彰奖励(2分);2.近两年受到市人民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表彰奖励(5分);3.近两年受到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表彰奖励(10分)。
本文标题: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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