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学生管教:底线与原则(郭凯)一、学生管教的尴尬杨不管现象《中小学班主任规定》《实话实说》就“批评权”展开讨论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的观点教师管教学生是一种公权力《教师法》第8条的规定《教育法》第28条赋予学校的权利拓展链接:台湾地区1、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2.口头纠正3.调整座位4.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反省5、列入日常生活表现记录6、、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8、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9、眼球可与从事可达成管教之公共服务10、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11、经监护人同意后,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12、要求静坐反省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小时14、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与学生保持距离15、经其他教师同意后,于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16、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记录档案美国一般管教:口头训诫、剥夺权利、课后留校、学业制裁重大违规事件之惩戒: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罚性转学、体罚(二)未对管教、惩戒、体罚做相应区分(三)育儿观与计划生育政策(四)教师管教的风险不确定1.教师自身受伤害2.学生可能走极端3.教师利益受影响(五)教师不管教的责任不确定1.假定(条件)2.处理(行为准则)3.后果(奖励与惩罚)二、教师管教学生的底线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不得侵犯学生人身方面的权利与自由不得侵犯学生的表达自由权不得侵犯学生的肖像权不得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教师为什么不敢管教学生[摘要]教师为什么不敢管教学生,从教育法律的视角考察,主要原因有:教师管教权的范围、程序与方式不明确;学生权利被过度解释以及对“管教”的误解;教师管教的风险以及不管教、不当管教、违法管教的法律责任不确定;教师不了解管教学生的相关法理和法律知识。当前必须尽快规定管教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明确不管教、不当管教和违法管教的法律责任,合理解释学生的基本权利,正确理解“管教”、“惩戒”、“体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教师也应该掌握管教的相关法律原则。[关键词]管教;管教权;基本权利;法律原则;法律责任一、教师管教权的范围、程序与方式不明确关于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我国早已有多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然而一些人认为,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是教师职业与生俱来的,是教师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并不需要“多此一举”的规定。真的是多余的规定吗?应该指出,未来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权利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也应如此,否则即使能够说出千万条“教师应该管教学生”的理由,没有法律的赋权,教师仍然是不敢管教学生的。然而问题在于,有了这么多规定,教师却依然不敢管教学生,这表明教师要不要管教学生,或者教师有没有对学生的管教权,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主要在于教师到底应该怎样管教学生。换言之,我们认为这些规定不仅不“多余”,这只是教师行使管教权的第一步,教师要行使好管教权,还需要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地说,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不明确,是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的原因之一。通常一些家长认为,他们将孩子送到学校,学生的所有方面就是教师的责任了,不论教师管还是不管,教师都有责任,与其如此教师“管”学生不如“不管”学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圈定教师管教的边界和明确管教的方式,教师即使管教,也只能按照传统、习惯或者经验来管那些承担责任可能性较少的学生事务,至于其他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大责任的事务,教师可能会尽量逃避。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教师管教学生是教师行使的一种公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一方面教师不得放弃,另一方面,按照“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由于管教的范围与方式未作规定,教师如果管教学生就会有越权管教或违法管教之嫌。当务之急,并不是需要一部又一部法律来“笼而统之”地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或者教师可以“适当方式”管教学生。对于“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的规定,多一部法律还是少一部法律,多一条法律条文还是少一条法律条文,意义已经不大。因此关键在于尽快明确教师管教学生的范围与方式,出台教师管教学生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倡导的”,给教师以管教行为上的指引。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教师管教学生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他们对管教的规定比较具体,教师在管教学生时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哪些方面应该管,应该以什么方式管,他们的教师都了然于胸,既不会导致越权管教,也不会导致管教缺失。譬如美国对学生的管教措施分为一般管教和重大违规事件之惩戒,前者包括口头训诫、剥夺权利、课后留校、学业制裁等,后者包括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罚性转学、体罚等。如果规定不具体明确或比较模糊,法院在判决时有时会撤消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规定。在Caliborne诉Beebe学区案(1988年)中,法院认为禁止在上课或参加学校活动之前喝酒的规定过于空乏,因为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参加学校活动的前几分钟、几小时,甚至几天喝酒,算是违规而予以惩戒。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6月22日颁布《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指出,教师采取的一般管教措施有: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口头纠正;调整座位;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反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现记录;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要求课余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经监护权人同意后,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要求静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经其他教师同意,于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同时也对教师违法处罚学生的措施列出了参考表。这些详细的规定,使教师对管教学生的范围、方式、程序乃至时间等都相当清楚,教师管教学生不会感到茫然无措。二、学生权利被过度解释以及对“管教”的误解与日益繁荣的物质相比,人们的管教观念并没有因此进步,有的甚至出现倒退现象,许多家长或社会人士认为,教师只能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管教学生就是要对学生进行表扬和鼓励,批评和惩罚则被排除在管教手段之外。也有许多人将“管教”与“惩戒”、“体罚”、“变相体罚”相混淆,甚至将它们等同起来。众所周知,“体罚”、“变相体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同时法律也没有赋予教师“惩戒”的权利,因此“体罚”、“变相体罚”是违法的,“惩戒”是越权的。什么是管教?它与“惩戒”、“体罚”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澄清这些问题对于教师敢于管教学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管教不是惩戒。“管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的管教既包括对学生的正向对待,也包括对学生的负面对待,既包括学校的管教,也包括家长的管教,管教不是学校和教师一项独有的权利或义务。对于“惩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的解释是,一种加诸于违规或表现不合宜行为人的行动,它透过负面方法来控制行为。台湾学者李惠宗认为,广义的管教包含了惩戒,或者说惩戒是管教的一种方式。狭义管教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事先预防”,而“惩戒则是事后责任的追究”,是“管教无效后所不得不采取的手段”。管教本质上属于教育措施,由教师施行,以教育为目的,“惩戒本质上为教育行政措施”,“由学校行政单位为之,具有令学生负责之意旨”。通常人们对“管教”持一种广义的理解。其次,管教不是体罚。体罚是有意对孩子造成身体上的疼痛或者不舒服,通常目的在制止孩子的不当行为,处罚其犯错,以及避免这样的行为再发生,是惩戒的一种形式,因此体罚只是惩戒和管教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有争议的惩戒和管教方式。之所以相当多的人认为管教就是体罚,恐与早期体罚是经常的、主要的管教学生的措施有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对人性的尊重,体罚逐渐被废除,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明文予以禁止,即使在允许体罚的少数国家和地区,也必须遵循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除了体罚之外,管教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正向的积极教育、语言责备、体力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惩戒性转学、警告、停学、开除等等。管教、惩戒、体罚关系图,具体如下。学生作为一般身份的普通公民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作为特殊身份的受教育者也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不论教师怎样管教学生,其界限或者底线是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这就需要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及解释在教师管教权与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必须适度平衡,如果教育法律法规的天平对学生权利过度倾斜或者我们对学生权利作过于宽泛的解释,那么也会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比如,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只对体罚及变相体罚作出了简单的禁止规定,而没有对其性质、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明确的界定,许多中小学校在实施惩戒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尤其容易在变相体罚与合法的惩戒之间产生混淆。”令教师非常困惑的是,当学生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或者校纪校规时,教师当然打不得,害怕体罚学生承担责任,教师也批评不得,因为一旦批评而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又比较脆弱,学生离校离家出走,自伤、自亡,教师还会惹上一身官司和债务。有的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求其站着听课被扣上“体罚”的帽子,有的教师对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将其“请”出教室,则被视为侵犯学生的上课权。正如有位教师所指出的那样,“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几句更是被扣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罚’的大帽子!打不得、骂不得、开除不得,不夸张地说: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已经苍白得只剩下一张只会进行‘正面教育’的‘嘴皮子’!”因此当前除了尽快对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外,还应尽快在立法技术上对学生的基本权利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在教师管教权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适度平衡,否则教师管教学生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嫌疑。三、教师管教的风险以及不管教、不当管教、违法管教的法律责任不确定不管有多少部法律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或者义务,当教师管教学生的风险不确定而且日益增大的时候,出于一种自我保护或防护,大多教师都会持一种不管教的立场或态度。教师管教学生首先面临的风险是,教师本身可能会受到学生的报复或伤害,当前频发的因管教而致学生伤害教师的案件使许多教师不得不采取明哲保身的办法。同时,受新公共管理、“用户第一主义”、“顾客就是上帝”等观念和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校将学生评价教师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和考核的办法,相当一部分教师担心管教学生或过严管教会导致学生对自己评价降低,影响到自己的评先、评优、评奖等。此外即使是教师正当管教,由于执法部门和机关在处理和判决时考虑到学生相对于教师和学校而言是弱势群体,不管三七二十一会将责任的板子打在学校和教师身上,教师轻则赔偿,重则挨处分甚至可能会被解聘,因此在就业压力大和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教师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宁愿对学生放任自流。而且放任学生导致的问题似乎不甚明显,也较难追究责任,而一旦批评学生或者强行管制学生导致发生问题,后果则更为严
本文标题:学生管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8257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