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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三类人员考试B类判断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8、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9、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11、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2、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4、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15、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16、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17、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8、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19、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2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2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25、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26、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27、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2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2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30、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31、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33、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34、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3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36、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38、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39、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40、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4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4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44、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45、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47、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当报废。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每年开展一次,满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使用满10年的,每年度开展一次,满16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48、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49、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5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5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53、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54、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5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5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57、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58、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59、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60、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61、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62、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63、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64、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65、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66、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67、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68、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业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69、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70、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71、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72、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7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标准项目全数检查。74、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75、幕墙材料的要求:幕墙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环境保护要求。76、建筑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77、建筑幕墙吊挂玻璃安装要求:吊夹具与主体结构挂点连接牢固,吊点受力应均衡。78、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迎完善。79、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80、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8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8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83、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84、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式合格。85、塔式起重机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86、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87、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88、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89、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90、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91、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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