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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1-51-2000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工程资料第一部分前言建筑安装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的必备文件,是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城建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第一部分前言国家、北京市建委十分重视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凡工程建设必须要建立和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资料,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建立永久性档案。任何一个工程,如果工程资料不符合规定,则该项工程判定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对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第一部分前言《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总结北京市几十年来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的管理经验(如京建质[1996]418号文)和吸纳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管理文件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工程建设管理惯例,并考虑到建筑业发展趋势编制而成的。一、《规程》执行时间根据京建质[2000]569号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51-2000,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同时废止。具体执行时间要求见下图。2001.5.1(以开工证为准)2001.5.1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资料管理仍执行京建质[1996]418号文2001.5.1以后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资料管理执行《规程》二、《规程》与418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档案馆白皮书的关系根据京建质[2000]569号文件,《规程》实施的同时,原京建质[1996]418文废止。《规程》部分否定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内容,因此,凡《规程》与《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相矛盾的地方,以《规程》为主;不矛盾的地方,仍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程》执行。《规程》修改了档案馆1999年10月下发的《北京市编制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和资料的具体要求及作法》(白皮书),因此,《规程》实施的同时,原白皮书同时废止。三、《规程》与418文的不同(一)《规程》第一次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城建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的规定和要求统一起来,管理职责包括了全部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还扩展到了总承包管理范畴。(二)《规程》对工程术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使之更加科学,如“工程资料”与“工程档案”的区别。同时,“施工技术文件”改称为“施工资料”,“竣工文件”改称为“工程档案”。三、《规程》与418文的不同(三)《规程》对工程资料重新进行了分类,明确规定了每份资料的保存单位。418文将施工资料分为十三大类,而《规程》第4章将施工资料分为八类。(四)《规程》强调了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如半成品钢筋、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三、《规程》与418文的不同(五)考虑到测量专业的特殊性,《规程》增加了C4-1、C4-2、C4-3三个测量专用表格(418文时用预检表格代替)。(六)《规程》对工程资料的组卷、编号进行了重新划分,明确了专业工程分类编码(《规程》P98),适应了计算机输入的要求。(七)资料填写多为规范化语言、选择式(用小方框选择),简化了资料的输入工作。三、《规程》与418文的不同(八)工程档案的内容有所增加,如:增加了监理文件、试验报告(以前为汇总表)及竣工图部分的室外总图、室内装修的机电专业图等内容。(九)施工资料与工程档案的移交时间有变化。原来京建质[1996]418号文规定,施工技术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而《规程》规定,施工资料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三、《规程》与418文的不同(十)增加了计算机管理。对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必须采用计算机管理,但同时规定,所有资料都采用主要内容打印、手写签名的方式。所有资料必须为A4纸(合格证等除外)。四、《规程》管理特点(一)体系化:工程资料的管理应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二)真实性和及时性:这是质量和服务的要求,否则工程资料失去意义。(三)可追溯性:可查出问题的质量源头。(四)可利用性:资料在过程和归档后,可以提供利用(如统计、研究等),并易于查询、查找和使用。(五)可保管性:便于存档、永久或长期保存。第二部分术语2.0.1工程资料: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编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规程》P2原文)2.0.5工程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基建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统称。(《规程》P2原文)一、工程资料与工程档案一、工程资料与工程档案注意:工程档案是在工程资料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后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有的工程资料,可能在编制工程档案时需抽掉不要,但无论工程档案编制时其内容是否增减,其基础都是工程资料。二、工程物资2.0.9工程物资:是指满足工程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规程》P2原文)注意:工程物资不包括用于临设的物资及塔吊等物资。三、取消的称谓——施工技术文件、竣工文件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保存的资料不仅包括施工技术文件,还包括很多管理资料(如C1类资料),因此,取消施工技术文件的称谓,代之为施工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是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编制的是工程档案,因此,只有工程资料与工程档案,而没有竣工文件的称谓。第三部分管理与职责3.2.2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施工合同时,应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规程》P3原文)工程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原件套数(因为它涉及施工过程中资料形成的份数)、移交期限、增加套数费用等。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需要进行选样送审的物资名称。一、工程合同及工程资料增加套数的取费一、工程合同及工程资料增加套数的取费增加套数费用: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1套监理资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2套施工资料。若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套数,则增加的套数是否另行取费,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档案的编制、移交责任及工程档案编制合同3.2.5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该项工作;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规程》P3原文)3.2.7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规程》P4原文)责任: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是建设单位,但可以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编制。工程档案的移交责任也是建设单位,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编制的单位可协助其进行移交二、工程档案的编制、移交责任及工程档案编制合同工程档案编制合同: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就明确委托某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的编制,则可将此部分内容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明确,则应与接受委托单位签订“工程档案编制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原件套数、移交期限、编制费用等。其中:原件套数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资料的原件套数,编制费用可参考[86]京建规字第097号文件、双方协商确定。三、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资料员持证要求3.4.1应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并配备专职城建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规程》P4原文)三、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资料员持证要求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施工资料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资料员只是接受技术负责人的委托进行施工资料的管理,责任人仍是技术负责人。因此,技术负责人要切实重视资料管理工作,并在资料上所有“技术负责人”的地方签字。三、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资料员持证要求公司资料员持证要求:公司资料员负责审核公司内各项目资料员提交的施工资料,并在规定的地方签字(对组卷负责),然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公司级资料员对其要进行验收,并在移交书上签字。因此,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公司级资料员,必须持有“城建档案管理员证书”和“资料员上岗证书”。三、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资料员持证要求项目资料员持证要求:项目资料员负责项目资料的日常管理(包括电子版的管理),在施工资料编制、组卷完成后,向公司资料员移交。因此,项目资料员可以不是城建档案管理员,但必须持有“资料员上岗证书”。四、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关系3.4.2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各分承包单位编制的全部施工资料,分承包单位应各自负责对分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各承包单位应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规程》P4原文)四、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关系(一)总承包单位不仅要在分承包单位完工后对其资料进行检查、验收与汇总整理,施工过程中还要对其形成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签署意见,具体体现在四个报验报审表中的“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一栏(表式C2-1、C3-1、C3-2、C7-1)。四、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关系(二)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以合同为依据的,若是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出去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资料不负任何责任。五、施工资料移交时间3.4.4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毕并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规程》P5原文)京建质[1996]418号文规定,施工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即资料的汇总、整理、组卷工作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而《规程》规定,施工资料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因此,它要求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形成,这对资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六、工程档案移交时间8.2.2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汇总后的全部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规程》P66)执行京建质[1996]418号文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现在改为三个月。第四部分工程资料的分类工程资料分为A、B、C、D四大类,即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其中施工资料又分八类,详见《规程》第4章。一、工程资料的分类二、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注:本章关于保存单位的规定是指竣工后有关单位对于工程资料的保存,过程中工程资料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保存。(《规程》P13最下二行)(一)根据《规程》第4章要求,施工单位形成的大多数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监理并不保存,因此过程中形成的这部分资料监理也不应留存。如在进行钢筋分项工程报验时,监理签完字后,只留下一份报验表C7-1,而将其它资料(隐检、质评资料等)退回施工单位。二、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二)过程中保存的资料除遵循《规程》外,还要遵循有关规范、标准、文件,该增加仍增加。如:现场试验员要保存砂石含水率的测定记录和试验十个台帐等;测量人员要保存测量原始记录等;项目资料员要保存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拆模申请书、冬施起止日期确定文件等等。第五部分管理原则与流程基建文件、施工资料、分承包单位的报验、报审要求详见《规程》P14。应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对于每一个分项工程,只有在上一道工序上报监理(建设)单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一、工程资料的报验与报审原则二、资料流程的时限性原则工程资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验、报审,并按规定的时间验收及审批,以保证工程资料的时效性。具体措施:工程相关各方宜在合同中约定资料(主要是工程技术文件报审、物资选样送审、物资进场报验、分项工程报验、分部工程报验及竣工报验)的提交时间与提交格式以及审批时间,并应约定有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以下举例仅供参考:(一)工程开工报告:乙方提前5天通知监理,监理收文后应于3天内书面回复乙方。(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年计划为乙方实施前7天报监理,监理7天内书面回复乙方;月(季)计划为乙方实施前3天报监理,监理3天内书面回复乙方。二、资料流程的时限性
本文标题:工程资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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