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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卡销售管理办法1、充值卡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营业厅、装维人员、营销人员和各级代理渠道等2、充值卡销售必须遵循“现款购卡、卡款两清”原则,不得赊销。财务年度结束之时,代理商可按原价退订库存充值卡。3、充值卡不记名、不挂失,对于最终用户,一经售出,概不退换。4、面向代理商,充值卡销售折扣由成都公司市场部负责制定。各分公司不得违反有关销售折扣的规定,充值卡销售折扣为9.5折。面向用户,充值卡按卡面面值销售,不得折让。5、各分公司负责代理商管理,负责与代理商签订充值卡代理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的签署应履行公司的合同审批手续。6、公司员工销售:公司自有营销人员或装维人员每次领取充值卡面额不得超过3000元,采取日清日结的办法进行结算。7、营业厅销售:营业厅柜台销售人员每日根据领用限额向三级库“实物保管员”申领充值卡,领用限额根据日常销售量合理确定。“实物保管员”根据领用数量登记充值卡领用备查簿,详细记录领卡日期、序列号、数量、面值等信息,申请领用的柜台销售人员在领用备查簿上签字确认。每日营业结束,柜台销售人员要将剩余的充值卡交回三级库“实物保管员”并做好相应记录。
本文标题:充值卡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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