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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件合法性:不属于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13、15、16条】显著性: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商标法第9、11条】标志的非功能性:商标对商品的用途、目的不是至关重要的,也不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商标法12条】在先性(非冲突性):【商标法9、12条】◎商标权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其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商标法49条)(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24条)、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法41条,实施条例30条)(二)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直接向商评委申请裁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请求】(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商标法44条第一款)【任何人,无时间限制】(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商标法45条第一款)【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5年】效力(商标法47条):自始即不存在不具有溯及力商标注册人恶意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商标权的限制(一)叙述性合理使用(商标法59条第一款)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二)说明性(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者为了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三)商标先用权(商标法59条第三款)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构成要件: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观现实“使用”是强调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和投放市场,是连续一定时期的使用并产生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而不是象征性的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且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在先使用的商标应有一定影响商标先用权行使的限制使用范围的限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在先使用人出于善意④在先使用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要求⑤在先商标权转移的限制(四)商标权用尽和平行进口商标权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权利穷竭原则)限制该商品没有发生变化,并且未经过重新包装为条件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graymarket),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57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假冒)【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解释200210条】(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仿冒)【条例76条】(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解释1条】赔偿额的确定:(商标法63条)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11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商标法13、14、58实施条例3、72】1.行政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法14条第二、三款】2.司法认定【商标法14条第四款】认定标准【商标法14条第一款】◎驰名商标的保护(一)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商标法13条第二款】(二)扩大了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法13条第三款】(三)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商标法45条第一款】(四)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商标法58条】(五)运用反淡化规则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条◎商标的使用:商标法48条(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合法)49条实施条例67条◎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13条第二、三款&商标法15条第一款&商标法16条第一款◎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31条【使用在先的确定:条例19条】
本文标题:商标法重点-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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