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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主体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合同法第六节民事责任第七节诉讼时效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二)构成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特定情况下)。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第二节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或者先决条件。(1)享有而言,具有的平等性。(2)构成而言,具有双重性。(3)内容而言,具有广泛性。(4)实现而言,具有真实性。1.概念2.特点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3.起止始于出生(以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存在、独立呼吸为准)。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其中生理死亡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为准)。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处分其财产的能力。(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财产责任的能力。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分类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是否正常(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四)监护制度1.概念民法上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保护人的一项制度。2.分类未成年人父母一般特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由法律授权的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监护人的职责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必须持续下落不明满二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三个月公告期。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暂停其民事主体资格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失踪宣告被撤销后,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也随之撤销、失效。被宣告失踪期间,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判决离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婚姻关系自行消灭遗产开始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后果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二年)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宣告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一年公告期。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有的全部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七)个人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特征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杜会组织。2.法人的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合的。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四)法人的种类1.企业法人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且是向国家纳税的单位。2.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五)联营联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共同经营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作型联营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3)合法行为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明示形式(1)书面形式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电传一般公证(2)口头形式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3)视听资料形式录音、录像等2暗示形式(1)行为推定(2)默示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1.无效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e.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f.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g.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概念代理人依据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特征(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设立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三)代理关系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一方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民事权利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一)财产所有权概述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1)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内容(四项权能)a.占有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b.使用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c.收益利用所拥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d.处分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或者说是对财物的处置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原始取得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继受取得买卖、受赠、继承和其他合法根据方式等。按照合同和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财产所有权的消灭(1)转让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4)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所有权。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财产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1)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2)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4.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三)财产共有权1.共有权的含义当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所有时,称为共有权。2.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转让时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家庭共有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四)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的典权相邻权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债权(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2.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2)客体的多样性(物、智力成果、行为)(3)内容为请求权(4)动态的财产关系(5)产生的原因:合法、非法行为均可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二)债的发生依据1.合同所生之债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5,其它原因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三)债的担保1、保证(以人的信用作为履行债的担保)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自己的财产的占有)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转交债权人占有)4、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丧失;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5、留置(适用的前提是已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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