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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镇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制为认真落实学校生活用水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成立组织机构: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组长:孙余辉副组长:彭介辉组员:刘应君易建新杨丽萍蔡培林水池管理员:张斌定期消毒员:赵科军二、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1、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往为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学校食堂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3、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管理,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严禁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饮用水,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生活用水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8、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兰溪镇学校2014年9月
本文标题: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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