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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王英娟衷欢迎参加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培训班主讲人:王英娟培训目的:了解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培训方式:•讲解•小组研讨•案例分析培训时间:1天主讲人:王英娟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1、产品责任的含义;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3、产品责任的特征;4、潜在产品责任;5、导致产品责任的缺陷行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安全警示不足缺陷。6、了解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风险和后果;7、分析产生产品责任法律风险的原因和条件;8、寻找避免或者减轻产品责任的方法。主讲人:王英娟中国产品责任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侵权责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罚金判刑没收财产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三条免责)主讲人:王英娟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讲人:王英娟什么是产品?产品:过程的结果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其对“产品”的限定则有所不同。如:美国法律规定,凡涉及任何可移动的(当然以可销售或可使用的为前提)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都可视为发生法律责任的“产品”;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产品是指一切产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任何产品。如“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商品或电,还包括由作为产品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物件构成的另一产品。《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则将产品限定在“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内”。而日本法律则规定,产品是指一切产品,不论其是制成品或者是天然产品。国际间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主要是1973年的《海牙公约》和1976年的《斯特拉期堡公约》)为了尽可能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对所谓的“产品”作了尽可能包容面宽的描述。《海牙公约》规定,无论是天然产品还是工业产品,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经过加工的,都包括在“产品”的范围内。主讲人:王英娟什么是产品?产品人为产品自然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不适用主讲人:王英娟产品质量的概念通常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时间性等。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主讲人:王英娟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主讲人:王英娟(二)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缺陷—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瑕疵—缺陷以外的质量不合格非危险性质量问题主讲人:王英娟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主讲人:王英娟产品责任的定义(一)产品责任的定义: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存在缺陷、可集团诉讼)主讲人:王英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定》共八章四十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召回方式: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定》规定,当汽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应实施召回:•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主讲人:王英娟2013年1月1日起,新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主讲人:王英娟国家汽车“三包”政策退/换车条件:①购车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②因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故障仍未排除的;③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主讲人:王英娟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产品缺陷不合理危险危及安全(玩具)危险品正常使用危及安全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1、设计缺陷2、制造缺陷3、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既有因果关系)主讲人:王英娟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风险•导致产品责任的缺陷因素:1、产品的设计缺陷:是否在产品上市前对其采取了适当的分析方法?产品是否需要配套的安全防护?是否已进行合理的可靠性试验?2、产品的制造缺陷:采购件的质量是否合格并受控?生产过程质量保证是否符合要求并受控?产品质量是否经过正当检验?包装、储运过程是否能够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3、安全警示不足缺陷:产品最终用户合理的、可预见的误用是什么?产品应用的极限情况是什么?是否伴随产品提供了必要的警告和指导?主讲人:王英娟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范围(一)产品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二)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的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主讲人:王英娟生产者的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二)生产者的免责条件: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主讲人:王英娟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主讲人:王英娟诉讼时效与请求权的行使(一)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二)请求权的行使:1、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2、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主讲人:王英娟产品责任法律风险防范•安全设计:掌握并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环境保护;对已使用的同类产品进行观察、检测、分析和研究;对工业产权的认识;跟踪司法实践;设计复检。•保证制造质量:专门的质量保证部门;从零部件到产品的检验过程;包装和储运控制。•安全警示和使用指导:产品零部件名称和装配说明;正确保养说明和容易出现问题的解决;质量保证期限和可能的影响因素;特殊事件的处理;产品的潜在风险和不正确使用产品的后果;要求使用前先细读使用说明书;不准更改产品原零部件的警告;建立档案。主讲人:王英娟•举证责任:正常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证明:产品缺陷;损害后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同法官的理解。•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免除责任:1、法定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2、其他: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实施政府强制性法规所致缺陷。主讲人:王英娟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原材料生产者)免责可能:最终产品或整件产品的生产者给零部件产品的生产者作出硬性的设计规定。关系到免责可能时,生产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主讲人:王英娟•减轻产品责任的办法: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证明受害人的损失并非如其所主张的那么大;证明他人的行为对缺陷所致损害后果也有责任;在原告证据不足时,尽量证明生产者没有过错,这样,在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时,能尽量争取减轻责任。•产品责任保险:转嫁风险,但增加成本。主讲人:王英娟顾客车辆起火制动失灵等等整车制造厂法院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供应商分供方责任团体起诉判罚赔偿索赔提供无责任证据索赔提供无责任证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投保主讲人:王英娟统计又表明,日常发生的众多交通事故中,约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这些本应由汽车厂商承担的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担当了下来。主讲人:王英娟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四)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主讲人:王英娟销售者的责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产品合同责任主讲人:王英娟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主讲人:王英娟•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主讲人:王英娟•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
本文标题: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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