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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2004年7月目录一、总说明………………………………………………2二、调查表式……………………………………………3三、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建筑业行业突发事件,保障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下称“快速调查”)。(二)调查内容:月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三)调查范围:本表由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填报。(四)组织与实施:本“快速调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一布置,并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具体承办。(五)报送要求: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数据发至建设部网站—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建设部网址:。(六)考虑到“快速调查”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七)本“快速调查”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八)本“快速调查”以“千元”和“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九)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表号:建施快01表制表机关:建设部法人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法人单位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3号200年月有效期至:2005年7月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年初至本月底止累计上年同期累计甲乙丙12一、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01千元二、建筑业总产值02千元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03平方米四、房屋建筑竣工面积04平方米五、企业总收入05千元其中:工程结算收入06千元六、企业利润总额07千元其中:工程结算利润08千元七、应收工程款09千元其中:竣工工程10千元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填报。2、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前。3、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数据发至建设部网站-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登陆网址,网址:。二、调查表式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号:建施101表制表机关: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3号200年有效期至:2005年7月01法人单位代码—05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02法人单位名称: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04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行政区划代码06通讯号码13开业(成立)时间19控股情况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9.其它邮政编码年电话号码分机号:月传真号码分机号:电子信箱07行业类别网址:18登记注册类型100内资企业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0联营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0私营企业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9隶属关系20从业人员数(人)10中央20省40市、区60县61街道62镇63乡71居委会72村委会90其他合计十万万千百十个21.企业资产情况百亿十亿亿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1.企业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不包括港澳台资本)2.年末资产合计百亿十亿亿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请填写一到三个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汉字名称代码12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三、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施101表)本表为一次性调查表,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填报。填报本“快速调查”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统一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即J101-1表)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报送的主要内容有:01.法人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法人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0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即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04.企业资质证书编号:指根据建设部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并授予的资质等级证书的编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本调查表只要求填写主码,应按照已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代码填写。05.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06.通讯情况: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07.行业类别:是根据本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行业代码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09.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代码》(GB/T12040-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填写隶属关系时,注意以下几点: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2、中央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体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3、乡改镇的原乡办企业(单位),如果还隶属于乡镇企业局管理,该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仍应填“乡”。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13.开业(成立)时间: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的时间)填写;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18.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标题:建筑业企业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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