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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龙泉分校Chengdudishui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辅导主讲人:崔小洪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本课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第二部分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新旧差异对比第三部分特殊涉税事项探讨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本课主要内容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第一部分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国务院2008-11-10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税率建筑业3%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2008-12-15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二、建筑业税目解释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类)。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二、建筑业税目解释建筑建筑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二、建筑业税目解释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二、建筑业税目解释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二、建筑业税目解释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二、建筑业税目解释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并)、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勘查设计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财税1995]100号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建筑物清洗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对除提供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业务外,还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勘探业务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5]156号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其他业务也涉及“建筑业”征税范筹1、有线电视安装费(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2、电梯安装业务(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5]156号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收入除外)3、代办电信工程4、管道煤气集资费(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5、建筑物平移6、建筑物拆迁及平整等对所涉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三、纳税义务时间A、《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B、《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一)一般纳税义务时间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建筑企业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将自己新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三)混合销售纳税义务时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四)“甲供材”纳税义务时间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五)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六)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纳税义务时间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纳税人收讫收入款项的当天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确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四、纳税地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五、计税依据(营业额)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法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一)价外费用的规定: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二)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新《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旧《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注意新旧条例变化点:①删除了关于“转包”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只能扣除分包工程款。分包、非法分包、转包的概念:A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B所谓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C所谓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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