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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廖雍玲2013年11月第一节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建筑卫生学是从医学和卫生学的观点出发,将有关医学、卫生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从而使最终完成的建筑环境能达到符合相应的医学、卫生学要求,以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健康卫生,避免造成“病态建筑”,影响人们身心健康。职业卫生评价中涉及的建筑卫生学主要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评价主要针对采暖、通风、空调、采光、照明、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等方面的卫生要求,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规范、标准要求,通过检查表法或者检测检验法并结合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进行建筑卫生学评价时,需要注意评价其所依托的建筑卫生学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评价依据(1)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4)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6)其他相关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进行评价时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的建筑卫生学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卫生学信息主要包括建筑物的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等。二、评价内容建筑卫生学的评价主要针对采暖、通风、空调、采光、照明、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等方面。进行建筑卫生学评价时需要重点关注采暖的温度,通风的方式、风量和换气次数,照明的照度和微小气候参数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依据工程分析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的结果,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筑卫生学状况,并对照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及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评价建筑卫生学要求的符合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根据建筑卫生学的调查与检测结果并对照GB/T12801及GBZ1等相关标准要求,评价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符合性。(一)采暖、通风、空调的评价采暖、通风、空调主要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的要求进行分析与评价。一些特殊的工作地点可按照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评价,如洁净室可按照《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锅炉房可按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密闭空间可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的规定进行分析与评价。1.采暖1)采暖的一般规定(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不大于8℃,月数不小于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小于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2)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8-1要求。(3)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8-2中的规定。(4)工业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2)洁净厂房采暖的规定(1)对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进行采暖。(2)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应符合表8-3的规定。2.通风l)通风的一般规定(1)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必须从总体规划、工艺、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2)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3)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4)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不小于30m3/h(工业建筑)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5)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①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②应低于排风口;③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置开关。2)通风的其他规定(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1.2m。(2)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簪道。(3)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大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小于4m;若小于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2)通风的其他规定(续)(4)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5)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3)洁净厂房通风的规定(1)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2)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①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②排风介质中有毒与无毒,毒性相差很大。③易燃、易爆与一般排风。(3)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①防止室外气流倒灌。②含有易燃、易爆局部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③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④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3)洁净厂房通风的规定(续)(4)换鞋、存外衣、盥洗、厕所和淋浴等生产辅助房问,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5)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及洁净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3.空调1)空调的一般规定(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①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②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③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④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时:⑤采用采暖通风虽能达到人体舒适和满足室内热湿环境要求,但不经济时。1)空调的一般规定(续)(2)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3)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2)空调的其他规定(1)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8-4的规定。(2)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小于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小于30m3/h;如所占容积大于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小于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小于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不小于40m3/h。2)空调的其他规定(续)(3)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8-5的要求。3)洁净厂房空调的规定(1)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的洁净要求。(2)根据空气洁净度等级的不同要求,选用不同的气流流型。(3)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①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②生产工艺中某工序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他工序的产品质量有影响。③对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④净化空调系统与一般空调系统。3)洁净厂房空调的规定(续)(4)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①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②保证供给洁净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5)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气流流型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为1-4级时,应采用垂直单向流;空气洁净度要求为5级时,应采用垂直单向流或水平单向流。②空气洁净度要求为6-9级时,宜采用非单向流。③洁净室工作区的气流分布应均匀。④洁净室工作区的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二)采光、照明的评价1.采光照明的一般规定(l)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2)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如针对潮湿的工作场所、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高温工作场所、粉尘工作场所、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的工作场所、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工作场所、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在选用灯具时都应需要注意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3)工业建筑的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表5.3.1中规定的照明标准值。2.洁净厂房采光照明的其他规定(1)洁净室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若工艺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2)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灯具为吸顶明装。如灯具嵌入顶棚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3)洁净室内不应采用格栅型灯具。(4)无采光窗洁净区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标准规定的数值。(5)无采光窗洁净区混合照明(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各视觉等级相应混合照度值的10%-15%确定,并不低于200lx。2.洁净厂房采光照明的其他规定(续)(6)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7)洁净厂房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②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③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8)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三)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的评价1.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画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三)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的评价(续)2.噪声、振动工作场所(1)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2)产生噪声的车间,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3)产生振动的车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三)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的评价(续)3.非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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