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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总结一、农村土地纠纷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补贴力度的逐年加大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逐年升值,我市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农村信访案(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精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今年我市共发生土地纠纷1451起,其中涉及土地流转的1106起,已调解处理1301起,其中市级复核调解22起,仲裁委调解298起,乡村调解981起,其余正在调解处理中,结案率为89.7%。二、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和产生原因(一)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要地引发的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二轮土地延包前(1998年以前)外出务工农民将承包地以口头形式交回组里或由他人耕种,当时由于负担较重、土地收益相对较低,所以部分外出务工农民没有回乡参加二轮土地延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将这部分人的耕地重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耕种,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税费改革后,特别是近几年,种地不仅不收取税费,国家还给予补贴,而且补贴的项目和额度逐年增加。同时,城市的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高速公路、铁路修建等征占用了一部分土地,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定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外出务工农民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和参与征占用地补偿费的分配,形成了上访事件。(二)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现在就流转方式是转包还是转让无法鉴定,流转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上形成信访事件。(三)出嫁女返乡要地引发的信访事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抽回出嫁女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现出嫁女回乡要地,并要求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要求参与土地征占用补偿费的分配。(四)土地征占用费分配引发的信访事件。未纳入合同管理的耕地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被征占用后,在补偿费分配上村民之间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引发信访事件。三、农村土地纠纷调处的措施与效果我市调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采取调解、复查、复核与仲裁的办法解决;二是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解决。据调查,目前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上访事件80%以上是通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调解与仲裁解决。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纠纷事件情况复杂,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时间跨度大,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大部分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得到了有效解决。无法调解的农村土地纠纷,按照信访程序,首先由所在地镇政府进行调查,提出解决的办法;信访人对解决方案不满意的,由旗县区职能部门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当事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由市级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同时信访程序终止。按照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和产生的原因,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调处的依据与效果是:1、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外出务工农民返乡要地信访问题。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坚持了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基本上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进行了顺延。延包初期广泛进行了宣传动员,做到了家喻户晓,外出务工没有返乡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农户当时基本上是自愿放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精神,这部分村民只要户口仍在农村,就有继续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同样享有与其他承包农户一样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对这类信访问题的调处意见是: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中给信访人解决承包地的问题;征占用地补偿费集体部分的分配,信访人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从2007年开始,调处的此类信访事件没有出现复访现象。2、二轮土地延包后,由于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信访问题。首先按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矛盾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意见是:谁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谁就享有该土地的应得利益。由于土地权属关系和流转的性质很难鉴定,因此,大部分信访人对调处结果不满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解决。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抽回出嫁女承包地的问题。此类问题多数发生在XX区和XX旗城郊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对于出嫁女返乡要求承包土地和享受其他权利的调处意见是:出嫁妇女,只要户口目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和其他相应的权利。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加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耕地中解决。已经调处的此类信访事件没有出现复访现象。四、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基层调处机构缺位,矛盾纠纷不能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村、镇基层组织由于熟悉当地的具体情况,如果调解的力度大,很多土地纠纷矛盾可以在当地得到有效化解,形不成信访事件。近年来,由于乡镇机构改革,大部分镇级经营管理机构与其他站办合并,没有专职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对农村土地纠纷矛盾调处乏力,致使一些能够在基层得到化解的纠纷发展成为了信访事件。(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没有形成合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机制。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调处解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农牧业、国土资源、法制办和镇、村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目前,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时,部门之间没有很好地协调配合,各自分段负责,没有形成合力。近年来,因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费分配问题而引发的信访事件逐年增加,事前在制定分配方案、发放补贴资金时,农牧业部门不参与,产生纠纷矛盾后,信访部门要求农牧业部门进行复核解决,因为分配事实已经形成,增加了调处解决纠纷矛盾的难度。(三)仲裁机制不健全,无法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仲裁工作。我市有五个旗县区建立了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但工作开展难度很大,主要制约因素:一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裁决难。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由于有些矛盾纠纷发生时,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没有出台,开展纠纷仲裁时依据不足、难裁决;二是取证难。由于矛盾双方及相关证人都居住在同一个村,矛盾纠纷发生后,一方面是相关人员不愿举证,另一方面是证据不统一,不同的人提供的证据各异、且互相矛盾,给客观公证地裁决造成困难;三是执行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事)件的标的物是农民的承包土地,执法部门强制执行难度大;四是缺乏仲裁经费,工作开展难。土地纠纷仲裁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交通费用、办公费用耗费大,同时,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目前,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制约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四)纳入合同管理的承包地面积与农户实际耕种面积不符,合同外耕地产生的纠纷难调处。各旗县区普遍存在承包地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符的现象,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户合同外土地的管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调处依据不足。按照1998年巴彦淖尔盟委员会《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1998】31号)精神,对于开荒地原则上是:谁开垦、谁经营、谁受益,但没有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开垦者的义务,以及受益年限等。这部分土地发生纠纷,调处起来困难较大。
本文标题: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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