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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1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2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确保国土空间规3划能用、管用、好用。第十二条【双评价机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第十三条【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二)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三)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总体格局,跨区域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的协调,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四)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五)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六)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七)农业发展布局与耕地保护;(八)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九)村庄分类和布局内容,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十)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十一)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4第十四条【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外,还包括:(一)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二)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三)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四)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第十五条【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一)国土空间目标定位和约束性目标指标;(二)主体功能区划分,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协调落实情况;(三)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四)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目标策略和空间范围;(五)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格局、控制范围和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5(六)城镇化发展,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七)综合交通体系,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要求;(八)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九)村庄分类和布局内容,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十)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用地规模、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十一)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题内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条件的乡镇也可自行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市辖区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六条【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6般情况下,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村地区占较大比重的市辖区,可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成果报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的,应当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八条【总体规划审批前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审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各级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九条【总体规划审批时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专项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7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由所在地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林业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市州、县市专项规划由市州、县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相关专项规划须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项规划符合性审查制度】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土空间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再按相关程序进行。相关专项规划未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第二十二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未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划,财政部门不得予以经费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开展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8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规的制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住房布局、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第二十六条【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编制和修改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允许采用“承诺制”承担编制任务,编制单位承诺在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具备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资质,或满足相关承诺条件。编制与修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报送审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的编制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9国土空间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划信息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成果向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入库,并逐级向国家级平台汇交,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基本规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指标管控】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指标约束管控机制。指标约束管控机制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绿地保护面积等指标。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指标。第三十一条【管控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进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或者10约束性指标和分区准入的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进行。城镇空间开发建设应当依据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第三十二条【近期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规划。近期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空间的整体布局、保护与开发的时序,以五年为一个规划周期,分步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驻村规划师制度】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单位,应明确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担任该村驻村规划师,指导并监督规划实施落地,总结反馈基层规划问题与经验。第三十四条【许可内容不得变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内容进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规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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