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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典沿革史·具体来说,《禹刑》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萌芽了。《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夏朝也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一个确切的朝代。李学勤主持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确定夏朝建立是在公元前2075年,距今四千多年。大概是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中国法律。·所谓禹刑,就是大禹时期制定的刑法,但是后世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所以就一直沿用。因此,以开国时期的大禹的名称一直叫下来,我们说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什么叫汤刑?汤就是成汤,是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制定的刑法就叫汤刑。后世没有什么变化,所以一直到商朝结束,商朝法律总称就叫汤刑。·奴隶制五刑:五刑,五种刑罚,又叫旧五刑,是长期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存在的五种常用刑,一直沿用至汉初,即文景之治与刑罚改革才有了新五刑。即大辟、宫辟(生命刑的替代刑)、髌辟、劓辟、墨辟(影响)。(具体内容&顺序的变化)·墨辟: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劓辟: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所以劓辟也带有耻辱刑的成分。·髌辟:剔去人的膝盖骨。起源于夏,西周时演变为剕刑(砍脚)·宫辟: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男性为去势,女性为幽闭。·大辟:死刑的统称,常见如斩、戮。·墨刑的起源与发展1.尧舜时就有五虐之刑中的黥面2.禹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最初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并在上面刻字3.刘恒废除墨刑,直到汉末黥面未再实行4.晋时随肉刑恢复墨刑也被采用5.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成为刺配刑的组成部分6.明缩小了黥刺的适用范围。“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7.清代的黥刺主要适用奴婢逃跑且常和鞭刑并用,称鞭刺·五刑的发展1.夏奴隶制五刑:大辟、宫辟、髌辟、劓辟、墨辟2.西周九刑:墨、劓、髌、宫、辟&流、赎、鞭、扑3.汉文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夏商法外之刑1.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2.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3.醢:将受刑人捣成肉酱。·西周礼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九刑:5+4是对五刑的变通执行;包括旧五刑,流刑(反叛部落首领的宽宥手段),赎刑(对那些犯罪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罪情有疑的人采用铜赎法),鞭刑(对官吏),扑刑(对学生)·法制史中的成文法:成文并公开(不同于法理学中的成文法)·吕刑。吕刑是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当时的一个诸侯,吕侯,由他来制定一部刑法。这部刑法在历史上就叫吕刑。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吕刑里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周礼:宗法、等级、名分(史论结合)·礼的产生和发展:和鬼神迷信、鬼神崇拜直接相关。礼在产生的时候,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祭祀仪式。(原始社会的时候,已经有礼了,但是那个时候的礼是没有等级的)(当礼不局限于祭祀逐渐转入政治治理时官僚制度开始萌芽)·周礼的内容:五礼(吉、凶、宾、军、嘉)即祭祀、丧葬、迎宾待客、军队、冠婚注:回答概念时特征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也需要回答。·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成文的法公布(三个事件相互交织)郑国子产铸刑鼎(无险可守的地理环境、万商云集的经济、子产四朝丞相成文法首先在郑颁布)晋国范宣子铸刑鼎郑国邓析做竹刑·李悝变法与《法经》李悝变法的主要措施: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官僚制度产生)经济上:善平籴法律上:《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的篇名《唐律疏议·名例》“序疏”: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法经》的特点与影响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具体罪名作为法典篇名。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法经》的颁布本来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努力的结果,自然对奴隶主阶级的特权造成一定的冲击,相对于不公布的法律来讲,这种冲击更为明显。3.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就是轻罪重罚。这说明重刑主义并不能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也为汉初实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埋下了伏笔。4.体例上的特点。诸法合体,具法列后。用我们今天部门法的标准来看,既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这个诸法合体的特点从《法经》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如此,对后世影响比较大。另外,《具法》一篇是《法经》独有的特点。所谓具法,具法就相当于刑法总则。·具体地说商鞅定秦律的内容:1.改法为律(把法经六篇改为六律)刑法律2.连坐法。什伍连坐“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通考·职役考》3.刑弃灰于道4.分户令·秦朝主要法律形式(一)秦律(二)法律答问:对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三)封诊式:以司法检验为主的法律文书(四)令(五)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六)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叫“上计”;中央普遍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叫“大计”。(七)式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前述封诊式)(八)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司法机关的判例。·汉初立法方向:反秦道而行之、奉行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权力集中。法律方面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律,由中央政府颁布,一般也经过皇帝批准,比较稳定,长期适用。中国古代最稳定的法律形式。令,皇帝的诏命(西晋以后,令不再是皇帝的诏命。)科,科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廷尉在审理案件当中,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对很多案例整理归纳,律令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实际情况以后,汇编在一起。比。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往往是汇编了一些法律上讲得不太清楚的案例。春秋决事比。·汉代几部主要的律1.源头——“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取秦法六律(盗贼囚捕杂具),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6+33.《傍章》十八篇内容: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叔孙通参照秦朝的朝廷礼仪制度制定4.《越宫律》二十七篇汉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各种以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武帝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也就是保卫皇帝安全方面的法律。5.《朝律》六篇汉武帝又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以及其他单行律令。赵禹也是汉武帝时的酷吏,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这时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刑罚严峻。《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律令文书堆积如山,连司法官吏们都不可能全部看完。·这四部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这样,四部律构成了历史上所称《汉律》60篇。这些律内容都已失传,我们只能从清人沈家本所著《汉律摭遗》和今人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略知其中内容。·汉代的其他律:《酎金律》、《左官律》、《出界律》,等等。都是在中央(皇帝)与地方(诸侯王)之间矛盾激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皇室内部矛盾激化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这个矛盾从内容上来讲是多种矛盾交织的产物,从过程上来讲,从高祖中期即已萌芽,至文景时已升级,至武帝已完全爆发。所以,我们认识、理解汉代法律、法制,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酎金律》酎金律,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左官律》武帝时又作《左官律》。在中央朝廷做官的叫右官,在地方诸侯王政权做官叫左官。《左官律》规定,左官不得进入中央政府任职。·《出界律》。规定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活动。越出边界,叫私出界,予以严惩,贬为庶民。·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样几部律值得注意: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另外加上格、式。·(一)魏律魏明帝诏令制《新律》十八篇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八议”制首次入律,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和维护礼教的规定·(二)晋律1.西晋时期律令比较明确的分离杜预:“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自西晋以后,律和令的界限就分得很清楚,以后就再也没有混淆过。2.《张杜律》张、杜对晋律的注释。律学实际上就是对法典的一种注释,法律的注释学。《张杜律》在中国古代用了大概三百年,从西晋到东晋再到南朝,都在用《张杜律》。张斐对于晋律的解释主要侧重于:体例、形式、法律术语等内容,解释以精确见长。杜预主要是从法律思想、原则、内容这些方面来对晋律进行解释。·(三)麟趾格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内容上基本属于刑事法规范。(格是特别法,律是普通法)·(四)大统式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统式。《大统式》是有关行政细则、公文格式方面的规定。法律形式上的两大变化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局面奠定了基础。·(五)北齐律1.把晋律当中的总则部分(刑名、法例)合并一篇,称《名例律》。2.把北齐律法典的篇目确定为十二篇。这两点变化对后世法典体例、结构的影响非常之大。·(一)隋代立法与法制《开皇律》与《大业律》法律形式:律、令、格、式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颁行开皇律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体例:12篇,500条内容:刑罚制度:初步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3.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价:“一准乎礼”·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1.唐律隋唐定律“务从宽简”,宗旨在于“削繁去蠹,变重为轻”。律为量刑定罪之依据,大致相当于刑事法,从《唐律疏议》的内容来看,也多是具体犯罪行为与相应处罚的列举及相关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虽然《新唐书·刑法志》将律、令、格、式并称为“唐之刑书”,但需要注意的是令、格、式在条文的表述形式方面与律存在明显的差异,即令、格、式的条文内容原则上未有关于具体处罚的规定,违于令、格、式,则由律予以处罚。“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据此而言,令、格、式大约相当于行政法。其中令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从现存篇目来看,主要是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定:2.唐令西晋以后,令就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典。3.唐格格是皇帝临时、临事而颁布的行政命令。凡《格》二十有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绿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由于格随时、随事而发,针对性强,属于“特别法”,故针对具体事项而言,格的法律效力高于律、令、式。唐代格按照效力范围分为两种:“留司格”与“散颁格”,后者颁行天下广泛适用。格分二十四篇,以六部的二十四司为篇目,现已不存。唐代敕命的颁布也非常慎重。唐代的中央有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尚书省相当于国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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