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专利侵权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量1547.1万件专利授权量872.8万件截止2013年12月底发明Invention实用新型UtilityModel外观设计Design合计Total数量Number构成%数量Number构成%数量Number构成%数量Number构成%合计Total受理量Application432781933.1%462989535.4%413582431.6%13093538100.0%授权量Grant131865917.8%338523645.6%272211536.7%7426010100.0%有效量*InForce103390824.6%193678746.2%122444229.2%4195137100.0%国内Domestic受理量Application308420826.5%459594139.5%396659934.1%1164674889.0%授权量Grant73586311.0%335750950.4%256660038.5%665997289.7%有效量InForce58576716.1%191731752.7%113250531.2%363558986.7%国外Foreign受理量Application124361186.0%339542.3%16922511.7%144679011.0%授权量Grant58279676.1%277273.6%15551520.3%76603810.3%有效量InForce44814180.1%194703.5%9193716.4%55954813.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2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施行。•5.《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4日颁布。•6.《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69“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但是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美国法官GILESRICH——专利侵权诉讼是“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和前提《专利法》5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解释》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指南》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提到“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定义的”。国知局《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功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实践中,多数法官习惯于按照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的段落界线或标点符号进行划分,由此确定技术特征。从理论上讲,将整体技术方案拆分成为最小的技术单元能够确保拆分结果的一致性,从而确保后续技术方案比对的合理性。但是,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能会有一些变化,或者随着技术发展某些技术单元会整合成为一体,如果机械地坚持以最小技术单元作为比对对象,就会导致对比时出现不等同或不相同的错误结论。逆向分析的方式1.首先理解专利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和能实现的技术效果;2.然后分割出实现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这些技术环节应该具有对于独立的功能所体现的作用;3.最后通过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理解,最终科学地划分出技术特征。对技术特征的合理划分——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例1张强与烟台市栖霞大易工贸有限公司、魏二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张强为“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的专利权人,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拳击训练的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该训练器包含五个靶标,测力传感器,指示灯,显示器,语音处理芯片和音乐芯片级放音部件,一个折叠键盘、一个遥控器和遥控接收器,一个或几个步进电机和相应驱动,上述电路由一个单片机控制。”专利说明书记载“在面板上有按头、胸、腹部位排列的五个靶位,在每个靶位内装有靶标。”大易工贸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为九个靶标,分别为左头打击部位、右头打击部位、左臂打击部位、右臂打击部位、左肋打击部位、右肋打击部位、腹部击打部位、左胯击打部位、右胯击打部位。张强以大易工贸公司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该训练器包括五个靶标”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九个靶标”不同,张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知道靶标的数量是可以变动的,但仍然将靶标定位五个,现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其权利要求中“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等同,不予支持。山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张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拳击训练器:权利要求——五个靶位;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位最高院审查认为:本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靶标数量虽然不同,但是由于本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因此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考虑,而应当将其分解为头部靶标、腹部靶标、腰部靶标来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头部靶标和腹部靶标,其胯部靶标与本案专利的腰部靶标在功能效果上是等同的,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本专利五个靶标的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不等同,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本案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而未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上述技术特征的重新划分未能改变原判决结果,最高院在本案中提出的依据技术功能而非文字表述来划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方法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意义。•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专利权推定有效原则)•在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无权审理专利无效事由。•职权分离主义,即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权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而专利无效属于行政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上述司法解释针对是否终止审理,给出了原则性和例外性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若法官认为专利无效的抗辩理由能够影响到专利权的稳定性,可以像被告释明,若被告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官基于“专利权有效原则”继续审理,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2.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欧洲专利公约》69“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但是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制约与平衡对权利要求的范围采取折衷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立法者和专利界的共识,也就是介于两极之间寻找平衡点。解释权利要求的过程,其实就是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的过程,只有通过全面阅读说明书和附图,才能准确理解发明技术方案。3.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整体原则)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的作用。例2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权利要求1中记载“至少二层布”的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存在玻璃纤维布层数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与化合物和组合物的等数值范围的限定不同,它只是数量的替换,并没有引起产品的本质变化。最高院认为: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在叙述玻璃纤维布层数时,明确使用了‘至少二层以上’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说明书亦明确记载玻璃纤维布筒的套叠层‘可以少到仅两层’,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限定条件。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仅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玻璃纤维布仍然能实现发明目的,故仅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至少二层以上’,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扩大,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最高院明确表示:凡是专利权人写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本院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最高院的上述表态,可以为如何看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必要”画上了句号,也终结了司法实践中队“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与依赖。发
本文标题:专利侵权判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8593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