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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93.06.01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後通過)93.06.21經例會決議通過一、本作業事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及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四條訂定。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事處)依本辦法第六條及本規範第三條為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查機構。本辦事處指派本會內具有本辦法第八條及本規範第五條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者,為本辦事處之審核及查驗人員,審查人員名冊並報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備。本辦事處指派人員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本規範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審查許可業務。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工作分配如下:(一)市政府工作內容:1.核發准予按圖施作許可函。2.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註明審查機構為「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3.核發歷次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謄本及竣工圖影印本。(二)本辦事處工作內容:1.圖說審核:圖說審核合格後,本辦事處之審核人員應於圖說審查表簽章並函請市政府核發「准予按圖施作許可函」。2.竣工查驗:竣工查驗合格後,本辦事處之查驗人員應於竣工查驗表簽章並函請市政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三、本辦事處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准駁程序、本規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本事項之審核圖說、竣工查驗等流程,執行審查室內裝修許可作業。本事項之審查流程,依「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申請作業流程表」辦理。四、本辦事處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內政部頒訂書表之項目、以及本規範第四條規定執行審查之項目為限。五、本辦事處依本辦法及本規範之規定審核合格及查驗合格,僅為對申請施工或竣工之許可。建築物室內裝修之申請人或室內裝修業,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六、本辦事處審查許可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依期限准駁審核及查驗結果辦理許可。2.依期限指派審核及查驗人員執行審核及查驗。3.審查合格者應限期核轉核發之「施工許可函」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4.審查不合格者應一次詳列內容,通知限期圖說改正或限期施工修改。5.圖說逾期未報複審者,或複審二次仍不合格者,案件應知會申請人辦理退件。6.施工逾期或複驗二次仍不合格,執行情形按月彙集報請市政府備查。(前項施工逾期係指逾工期未報查驗、逾期未報複驗。)7.市政府得就本辦事處審查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其抽查辦法依本規範第十一條由市府另定之。七、申請人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除應填具內政部頒定之申請書表外,本辦事處視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出其他有關之審查圖說及書件。八、本辦事處依本規範第四條規定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本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用標準表」辦理。九、依本辦法從事室內裝修業務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均應預先至本辦事處辦理「從事室內裝修業務」出入登記後,始得從事相關業務。十、本作業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本規範及參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十一、本作業事項經本辦事處委員會通過后報市政府核備,修正時亦同。附件台灣省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圖說審核費竣工查驗費備註100㎡以下部份100元/㎡100元/㎡超過100㎡至500㎡部份25元/㎡30元/㎡超過500㎡至3,000㎡部份20元/㎡25元/㎡超過3,000㎡至6,000㎡部份10元/㎡15元/㎡超過6,000㎡至10,000㎡部份5元/㎡10元/㎡超過10,000㎡以上部份0元/㎡5元/㎡1.面積以申請書表〈E1-1,E1-2〉之申請樓地板面積為準,面積超過500㎡以上部份按表列費用之八折收取。其計算式如下2.例:2.審查費為分段計算:例:面積3,200㎡圖說審核費計算如下:(3,200-3,000)×10×0.8+(3,000-500)×20×0.8+(500-100)×25+100×100=61,600(元)3.複審及複驗不另收費。4.申請案件駁回後,重新申請審核者,應重繳審核費。申請案件經報請工務主管機關查明處理後,再行查驗者,應重繳查驗費。5.審查費低於捌仟元者,以捌仟元計。6.物價指數變動率達百分之五時,審查費調整後重新報備。7.變更設計依增減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收費,增加減未達3000元者以3000元計費。8.遇有標準廠房之審查案件,其審查費以三萬元為上限收取。9.如有特殊個案經申請人提出收費疑義,則由工務主管機關與審查機構協議之。製表日期:93.06.15面積種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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