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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ResponsibilitiesinInternationalLaw)一、国际责任的概念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的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后果)。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三、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1.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有的力手段。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四、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幻灯片6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internationallywrongfulacts)(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由于国际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违背国际义务性质上来区分,它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两种。(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是违背一般的国际义务,例如,一国侵犯了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侵害外国人的生命和财产,侵犯他国的主权豁免,等等。(2)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这种性质的义务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对一切人的义务”,包括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实施侵略、殖民统治、奴隶制、危害国际环境罪等行为。(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一是主观要件:可归因于国家,二是客观要件:违背国际义务。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军队等)的行为。机关包括: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的职能(立法、行政、司法或者其他任何职能,对内或者对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上下级);不论中央机关或地方机关,其行为一律视为国家行为。(2005年)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虽非上述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如:经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和卫生检疫的国营或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理机构等(3)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凯尔案”(theCaireCase1929)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在遭到凯尔的拒绝后,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予以枪杀。后来,在法国要求下,法、墨两国成立了“法墨求偿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裁决中认为:这两名军官即使是越权行事,即使是违背了他们上级的命令,仍然涉及墨西哥的国家责任,因为他们是在军官身份的掩护下行事的,并且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军官身份。该委员会还强调:一个国家的官员或者国家机关所从事的一切依据国际法构成不法行为的责任应当归于那个国家,不论官员或机关是否在他或它的职权范围内部行事。只有在与官方职能无关、实际上只是私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国家责任。(4)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当一国发生内战、政变或被外国占领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政府当局瓦解或不能实际履行职务。此时,一个人或一群人:①在政府当局不存在或缺席;②同时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③事实上正在行使政府的权力要素。如临时政府、占领当局。(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1.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新政府的国家行为。2.在一个先已存在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耶格求偿案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后,两个革命军士到他家,给他30分钟收拾行李,然后把他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部分被撤离伊朗。耶格主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而伊朗则抗辩革命军的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伊朗在1979年4月1日成为伊斯兰共和国)。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组织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他们立即成为地方保安部队。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关进监狱,在很多委员会中没有纪律。而霍梅尼支持他们,革命后,他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国家预算。新政府应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府建立之前。因此伊朗应承担责任,对耶格作出赔偿。评述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新政府成立之前。(8)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负责→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要对被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被胁迫国依据国际法承担应负的责任。(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为本身。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为分成两种情况:•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诺伊斯案朱安迪斯村离巴拿马市不远,居民很少。1927年6月19日,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准备举行一次集会。当局没有因此而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后来,当局获悉聚集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于是派出了增援警察。当天下午,美国人诺伊斯开车穿过该村返回巴拿马市。在村中央,一群人阻塞了交通。当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时,突然有人倒在汽车的踏脚板上,聚集的人群打碎了车窗,攻击了诺伊斯,他被碎玻璃刺伤。当时,驻朱安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为汽车让出通道,并且跳上车的踏脚板并留在那里保护诺伊斯,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这位警官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去。在离朱安迪斯村不远的地方,诺伊斯又一次遭到了那帮人的攻击。他们开车追赶他,迫使他把车驶离公路,掉进了一个沟渠。就在这时,诺伊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警察救起。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而使诺伊斯遭到巴拿马国民攻击,从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总求偿委员会审理了此案。巴拿马认为,事实表明,在前后两个场合,巴拿马警察都非常积极地保护了诺伊斯。然而,美国一方的代理人抗辩说,巴拿马政府根据国际法应承担责任,因为巴拿马官员在攻击事件发生那天没在朱交迪斯村采取增加警察力量的预防措施,虽然事先知道在那里将举行集会。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遭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察力量已足够了。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政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事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会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本案不存在这种特定情势,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立。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这是事实。但是,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府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2、客观要件有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一国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过失责任说→结果责任说,目前是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失责任原则。例如国家对私人行为承担责任时须以国家存在过失为要件。(三)国际不法责任的免除同意(consent);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s);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majeureandfortuitousevent);危难和紧急情况(distressandthestateofnecessity);(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限制主权;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补偿)道歉(抵偿)赔偿1999年5月8日清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使用导弹袭击了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造成人员伤亡(3死20余伤)。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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