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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01/15建築物防火標章作業要點第一條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及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以下稱執行單位)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消防署、營建署之指導補助下推動本防火標章之活動,藉由防火優良評鑑制度的建立,為消費者推薦防火安全建築物,並促進公共場所防火安全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第二條本要點所稱防火標章(如附圖一所示),業經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在案,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者將依法追究。第三條執行單位為執行防火標章使用之審查,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其設置準則由執行單位訂定之。第四條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必要時得由執行單位視實際情形另訂適用對象公告之。第五條申請防火標章,得經由執行單位委託之「再查核簽證單位」,向執行單位推薦申請,或由申請人逕向執行單位申請。申請書、推薦書詳如附件一。第六條前條所稱「再查核簽證單位」,為與執行單位訂有委託契約,已聘用經執行單位培訓、認可,並已具備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法定資格之專業檢查人員各三名以上(如一人兼具兩資格者可分別計算),辦理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之機構、團體、學校等單位。第七條再查核簽證單位於提出推薦前,應請所聘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於再查核簽證表上簽證認可,確定所有各項檢查檢修項目均已符合建築、消防法令規定後,方向執行單位提出推荐。前項再查核簽證人若有簽證不實情形,執行單位得終止與再查核簽證人及再查核簽證單位之委託契約,並依違約規定辦理。第八條防火標章審查標準如下一.申請場所必須依法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2019/8/102/15全設備檢修申報,且均領有主管機關准予備查文件。二.前款申報各檢查項目,經再查核簽證,全部確已合乎建築、消防等法規規定。再查核簽證表詳如附件二、三。三.符合防火標章特別審查項目,其項目及內容詳如附件四。第九條經審查符合使用防火標章之場所,由執行單位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簽訂契約,並發給防火標章及其使用證書,證書及契約之格式如附件五、六。第十條防火標章使用證書申請人及建築物之相關標章審查事項如有變更,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向執行單位申報,必要時得暫停或換發使用證書。第十一條防火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人得敘明事由,向標章執行單位申請補發。第十二條執行單位對使用防火標章之場所,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檢驗,如前述之抽查及檢驗結果,未能符合本要點規定或不合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得要求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防火標章暫由執行單位收回保管,並於期滿後,實施複查。第十三條防火標章之使用者,如遇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得逕行終止防火標章使用者契約。一.拒絕前條之抽查及檢驗者二.經前條之複查仍未符合規定者三.申請人申請終止契約。四.使用場所之申請人解散或歇業。五.使用場所經主管機關處分有案者。六.建築物之場所發生火災,經查證為申請人可注意,但未確實履行相關安全規定事項者。七.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文件資料送審者。第十四條防火標章使用者,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契約生效日起,應即停止使用防火標章,並於十日內將防火標2019/8/103/15章及其使用證書繳交執行單位,逾期不繳交者,由執行單位予以公告註銷。第十五條防火標章之申請及使用須知,由執行單位另訂之。第十六條執行單位對申請、延續使用及複查防火標章者,得依實際需要收取費用,費用標準由執行單位訂定之。第十七條本要點經執行單位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附圖一防火標章圖樣(彩色稿樣式)2019/8/104/15附件一建築物防火標章□申請書□推薦書服務案號檢附書圖文件□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件影本□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申報書、報告書影本(含所有書圖照片等附件)及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消防設備檢修之申報書、報告書影本(含所有書圖照片等附件)及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建築設計圖說及現場照片□第三人公共安全意外險證明文件□防護計畫書及附件□防護計畫及組訓演練證明文件及錄影帶照片等資料申請人所人有權姓名身份證字號電話住址使用人姓名身份證字號電話住址申概請建築要物申請建築物或營業場所名稱使用執照字號年月日字第號樓層別第層共層樓地板面積m2現況用途類組原核准類組地址防火管理人證照號碼建安築全物檢公查共專業機構名稱政府認可證字號地址負責人電話專查業人檢姓名政府認可證字號住址電話消檢防修安全設備專業機構名稱政府認可證字號地址負責人電話專查業人檢姓名政府認可證字號住址電話檢查日期記錄上次(年度)檢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次(年度)檢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備查結果□1.准予報備,不定期抽查。□2.准予報備,列管複查。□3.准予報備,列管定期檢查,並於年月日前改善,再行申報。□4.不合規定,處以新台幣元罰鍰,應於年月日前改善並重新申報。備查日期字號年月日字第號再查核簽證再查核簽證單位名稱政府認可證字號(無者免填)地址本中心認可證字號負責人電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再查核簽證人姓名政府認可證字號住址本中心認可證字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查核簽證人姓名政府認可證字號住址本中心認可證字號本申請案符合防火標章相關規定,請准予核發防火標章申請人:(簽章)再查核簽證單位:(簽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再查核簽證人:(簽章)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查核簽證人:(簽章)2019/8/105/15附件二建築物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再查核簽證表再查核項目類別再查核項目再查核簽證合格者□打ˇ備註說明(一)防火避難設施類1.防火區劃防火區劃分隔情形□合格防火區劃防火門窗□合格防火區劃防火樓板□合格防火區劃防火牆□合格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合格3.內部裝修材料□合格4.避難層出入口□合格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合格6.走廊(室內通路)□合格7.直通樓梯□合格8.安全梯□合格9.特別安全梯□合格10.屋頂避難平台□合格11.緊急出口□合格(二)設備安全類12.昇降設備□合格13.避雷設備□合格14.緊急供電系統□合格15.特殊供電舞台□合格電影院□合格廣告招牌燈□合格X光機或放射線之電氣裝置□合格游泳池□合格16.空調風管□合格17.燃氣設備□合格上述各項經再查核均符規定,本人等簽證負責,請准予核發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單位本中心認可證字號簽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再查核簽證人本中心認可證字號姓名(簽章)2019/8/106/15附件三建築物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查核簽證表再查核項目項目再查核簽證合格者□打ˇ備註說明滅火器□合格室內消防栓設備□合格室外消防栓設備□合格自動撒水設備□合格水霧滅火設備□合格泡沫滅火設備□合格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合格乾粉滅火設備□合格海龍滅火設備□合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合格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合格緊急廣播設備□合格標示設備□合格避難器具□合格緊急照明設備□合格連結送水管□合格消防專用蓄水池□合格排煙設備□合格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合格緊急電源插座□合格其他□合格上述各項經再查核均符規定,本人等簽證負責,請准予核發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單位本中心認可證字號簽章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查核簽證人本中心認可證字號姓名(簽章)2019/8/107/15附件四建築物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三)特別檢查項目再查核簽證表項目內容再查核簽證,合格者□打ˇ備註申請場所外圍環境1.申請場所外牆之門窗開口與相鄰建築物或上下樓層相鄰其他場所門窗開口之間,應有3公尺以上防火安全距離,不致因鄰房火災而受波及□合格大樓管理委員會2.申請場所所在大樓有健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人24小時管理□合格投保公共意外險3.因火災受傷者能獲得醫療之全額給付,但以200萬元為限因火災死亡者能獲得新台幣200萬元以上之金額給付□合格防火管理火災預防措施4.火源使用場所是否備有使用火源一覽表、配置圖及緊急避難逃生圖□合格5.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是否有維護制度□合格6.用火、用電是否有監督管理及防護制度□合格7.是否有防止放火之對策(包括監視、巡邏等措施,門口放置滅火器等)□合格8.對顧客是否建立防火宣導制度□合格︵作業訓練現場抽查︶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情形9.自衛消防隊長是否熟知且能掌握自衛消防編組成員及其任務□合格10.編組員工是否熟知被指定之任務並有純熟之技能□合格11.通報班是否能做一一九及館內通知□合格12.滅火班是否熟知被指定之滅火設備器具之位置且能操作□合格13.避難引導班是否熟知避難引導之方法、安全梯及避難器具之位置,且能操作□合格14.安全防護班是否熟知防火門、防火鐵捲門及排煙設備、排煙口之手動操作位置,且能操作□合格自衛消防編組15.是否有員工編組訓練(最近實施日期年月日)□現場稽核、□VCR驗證、□照片驗證□合格上述各項經再查核均符規定,本人簽證負責,請准予核發防火標章再查核簽證單位本中心認可證字號簽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再查核簽證人本中心認可證字號姓名(簽章)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查核簽證人本中心認可證字號姓名(簽章)2019/8/108/15附件五證書編號:88FSB0001茲證明下列場所合於建築物防火標章作業要點場所名稱:____________公司_____(分店)建築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途別: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董事長○○○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2019/8/109/15附件六使用「建築物防火標章及證書」契約書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及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甲方),發給申請人(乙方)防火標章及證書,爰簽訂契約書,內容如下:第一條本契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同意乙方正確使用標章及證書,以利提升形象。第三條乙方使用標章,應依註冊之圖樣、顏色,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圍下方得加印證書字號。第四條乙方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建築物防火標章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第五條甲方對獲頒「防火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如前述之抽查及勘察結果,未能符合建築物防火標章作業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得要求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暫停防火標章使用權限,並於期滿後,實施複查,複查之費用依建築物防火標章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使用防火標章及證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通知標章證書使用人終止契約或變更。一、拒絕前條之抽查及檢驗者二、經前條之複查仍未符合規定者三、申請人申請終止契約。四、使用場所之申請人解散或歇業。五、使用場所經主管機關處分有案者。六、建築物或場所發生火災,經查證為申請人可注意,但未確實履行相關安全規定事項者。七、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文件資料送審。第七條乙方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契約生效日起,應即停止使用標章及證書,並於十日內將標章及證書繳交執行單位。逾期不繳交者,予以公告註銷。第八條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或撤(註)銷標章及證書使用之權利後,不得在其廣告媒體上使用本標章或曾獲核准使用標章、證書等類似2019/8/1010/15文詞或圖案;印有標章、證書之剩餘廣告品亦不得再行使用。第九條乙方同意於標章證書上有關申請人姓名、用途類別、證照編號之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甲方申請換發。第十條乙方同意如因違反本契約及「防火標章作業要點」各有關規定而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負完全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標章證書之有效使用期限為二年,期滿三個月前得申請繼續使用。乙方申請繼續使用,仍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標章有效期限內每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資料應副知甲方。第十二條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合意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建築物防火築標章作業要點」及本契約後續補充之政府命令或修訂之換文,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條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由甲方收存二份
本文标题:建筑物防火标章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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