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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讲课材料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受局领导委托,现在我给各位领导和同志简单介绍一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介绍过程中,我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给大家作一个简要的讲解,不妥之处,敬请各位给与批评指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我就简称“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令形式颁布的,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首先我们探讨一下这个《规定》的名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前四个字是“安全生产”。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说白了就是广大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能够做到平平安安,不为生命健康担心、顾虑、害怕,说到底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做到安全生产,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我们再来探讨一下这个《规定》中间的八个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直观的理解就是在生产过程中的要把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并加以治理、整改。这是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安全的重要前提条件。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赢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这就无从谈起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这个责任概括起来说包括两个:一个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个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概括地说包含三个层面:一个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个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给与责令整改;第三个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给与警告或处罚。综上所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必备手段。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事故隐患的话,就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安全生产是根本,中心环节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这是我在学习这个《规定》时对这一规定名称的粗浅理解。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而作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下面,我给大家简单介绍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个《规定》的内容总共分为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三章是监督管理,第四章是罚则,第五章是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的总则共有六条,分别就制定该规定的目的、适应范围、事故隐患的定义等作了阐述。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该《规定》的目的。第一条把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讲明白了: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就是制定本《规定》的目的。2、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它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一个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当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两个等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概括说明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总体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5、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到我们县来说,就是县安监局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6、扩展了发现事故隐患的渠道。事故隐患排查的渠道除了企业自查、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外,还有另一个渠道就是通过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这个规定赋予了单位和个人直接举报的权利,无疑为安全生产打开了一扇监督之窗。同时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二章共有十二条,详细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有。1、要依法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这就决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排除事故隐患、预防的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这个制度包含很多方面的制度:比如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日常检查制度、专项治理制度、安全投入专项经费使用制度、重大隐患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隐患登记建档及信息报送制度、隐患报告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举报奖励制度、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等等,当然,由于各个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各差异,应该建立的相关制度也有所区别,不尽雷同3、要保证所需资金。《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这里所说的资金是专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同时要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4、要定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5、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这个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行为,是生产经营鼓励、发动本单位职工和鼓励社会公众向其自身报告和举报,它与第六条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能做到这一点的话,就能够及早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早早地消灭在萌芽状态。6、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7、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具体到我们县来说,就是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8、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时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具体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这一规定,我个人认为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大脑始终要盘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这根弦,常常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补缺补差,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按照上面的要求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9、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于整个难得非常容易的,要求当场整改;对于整改难得较大、当场难以整改的,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0、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事故隐患的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因为整改隐患而发生事故。如果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1、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1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和复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以上十二各方面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如果不能够切实履行的话,就要受到相应警告或者行政、经济处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总共是六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权利和义务。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指导的义务和享有监督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导、同时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2、监督管理要制度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的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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