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第1页共19页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科分会的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及《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是福建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学术机构。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福建省医学会某某分会”,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福建分会某某分会”的名称。第二章专科分会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三条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协助秘书处抓好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包括成立新的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换届选举和考核评价工作;二、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三、协助省医学会承担全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医第2页共19页疗技术鉴定及福建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四、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五、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研究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八、指导、协助并积极参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各设区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时总结通报各设区市专科分会的工作经验;九、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十、完成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本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第3页共19页活动大事记;五、向省医学会报告工作。第五条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省医学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省医学会秘书处,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第三章专科分会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第六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前,一般应先成立专业学组,参与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第七条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省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重复;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第八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1人提议,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的第4页共19页申请,填写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我省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重要论著和科技成果,报省医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第九条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经研究后报省科协批准并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8-10人为宜),学会秘书处与筹备组共同协商,并广泛征求各有关设区市医学会、省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意见,提出新建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建议名单。新成立的专科分会,只设顾问,不设名誉主任委员。第十条经批准成立的专科分会自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第十一条专科分会不刻制印章,不使用专科分会的电子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省医学会代章。第四章专科分会委员会组成第十二条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由31-63名委员组成,第5页共19页具体人数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63人。一、委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3年以上会龄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二、推荐委员候选人的单位必须是福建省医学会的单位会员;三、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不宜过于集中,同一法人单位推荐同一个专科分会委员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6名;四、各设区市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原则上是当地专科分会的主委、副主委或常委;五、凡年高体弱或退休离职、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得推选连任;六、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由9-21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主任委员须有8年以上会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须有5年以上会龄。正副主任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1/3。常委会组成要注意老中青三结合的合理年龄梯队,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者,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威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同一法人单位,担任第6页共19页同一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的不得超过3名。第十四条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的专科分会要按时换届改选。因故延期换届的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向省医学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一年以上换届的必须书面报告省医学会,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没有特殊原因且未经批准超期一年以上不进行换届改选者,该专科分会委员会不得组织本专科各项活动,经省医学会会长批准并授权秘书处负责该专科分会的换届改选工作,重新成立新一届专科分会委员会。第十五条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9岁。遇有特殊情况,且在专科分会考核评价中有两次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的,本届主任委员拟连任下届主任委员时,需要在专科分会按期换届的前提下,经本届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提前三个月以上报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后,可推荐作为下届主任委员候选人。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委员、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9岁。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隔届可以再任。主任委员的工作单位为该专科分会的挂靠单位。第十六条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再兼任省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一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一人担任委员不得超过三个专科分会。各专科分会原则不实行前任、现任、候任主任委员分工负责第7页共19页的领导体制,个别学科确因人才较多,主任委员人选难以安排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提出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报省医学会批准后可作为下届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但必须提交下届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举。第五章专业学组第十七条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科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照专科分会有关规定。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提出设置专业学组的建议,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学会秘书处备案。专业学组成员由15-30人组成。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组长由专科分会副主委或常务委员兼任。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4年,与所属专科分会同步换届。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第十八条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省医学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全省性学术活动。专业学组成第8页共19页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省医学会秘书处批准给予撤消。第六章青年委员会第十九条专科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青年委员会由25-4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二十条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突出的业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敬业爱岗、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由单位会员推荐的具有一年以上会龄的中华医学会会员。第二十一条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由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和设区市医学会专科分会分别推荐,经征求拟任青年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医学会秘书处审核,并由秘书处主持青年委员会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选举结果由省医学会行文通知各设区市医学会或省属医疗卫生单位。青年委员会任期与本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同步。青年委员连第9页共19页任不得超过三届。一人担任青年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第七章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医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由本届专科分会常委会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及委员名额分配建议名单,报学会秘书处研究确定。第二十四条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技术骨干进入委员会。新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因特殊原因,新增与连任委员年龄可分别控制在60与65周岁以下,但其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以内,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推荐,上报省医学会批准。第二十五条省医学会将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建议名单通知各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设区市医学会,由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设区市医学会根据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推荐委员候选人;各推荐单位应按省医学会规定的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时推荐上报,并对被推荐人员进行严格审核,不可推荐超龄、非中华医学会会员、会龄未达3周年(青年委员要求会龄1年)、非省医学会单位会员的人员。超过上报时限、或推荐不合格人选的单位则给予取消推荐名额。第二十六条学会秘书处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第10页共19页委员资格者,确认为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第二十七条委员人选确定后,本届专科分会常委会召开会议,经过充分民主协商提出下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任人选的建议名单,经省医学会审核同意后提交下届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应等额推荐;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等额推荐,遇特殊情况确需差额推荐的,差额人数可控制在2-3名;常务委员应进行差额推荐,候选人建议名单可比应选常委人数多提名20-25%。第二十八条召开本届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换届改选,由本届主任委员作任届期间的工作总结,提交全委会审议,新一届全体委员候选人列席本届全委会议。任届期间的工作总结应送学术会务部存档。第二十九条召开新一届全体委员候选人会议,上一届全体委员列席,讨论审议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无异议后通过候选人委员资格,并宣布该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第三十条未连任的上一届专科分会委员退席。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新一届常务委员,提交上届常委会推荐的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全体委员审议。新委员可以提出异议或建议新的常务委员人选。选举前新一届常务委员候选人每人进行3-5分钟的自我介绍。第三十一条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委员。到会委
本文标题: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8758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