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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面积㎡生产经营地(限“一照二址填写”)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名称联系电话取得方式□市场主体自有;□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转租赁,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是否属于军队房产□不属于军队房产□属于军队房产□已取得《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已取得其他证明:申请人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1.本表作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我省内、外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2.申请人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4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有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者签字。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本文标题: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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