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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一、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试用期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本协议各项内容。二、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于年月日结束。三、经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个月,直至年月日止,在部门任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以作深入考核。四、其他:1、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如有违反或经试用发现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者,甲方有权调离乙方现工作岗位或解除试用协议;3、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不享受其他津贴,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并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执行;4、乙方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试用期协议;5、乙方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6、本协议均属双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协议上签名确认,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留存备档。7、本协议一式贰份,员工本人一份,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留存一份。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试用期延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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