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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疾控中心布鲁氏菌病控制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总则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包括动物畜间布病和人间布病。布病往往先在家畜或野生动物中传播,随后波及人类。我国畜间布病分布广泛,人间布病每年都有发生或局部流行。一、目的为保证在布病发生和流行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布病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应用于静宁县区域内布病发生、流行和暴发时政府、畜牧部门、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三、处理原则当布病发生、流行和爆发时,依据《中华共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疫区进行及时处理,处理原则如下:(一)核实诊断:对确诊的病人应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核实诊断。(二)检疫和淘汰疫畜:对疫区内全部羊、牛和猪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检疫,检疫后一个月再检一次。凡检出的阳性家畜均应立即屠宰(或隔离饲养)。至少在一年内停止向外调运牛、羊、猪。畜产品均应在原地存放和消毒,暂不外运。(三)消毒:被病畜的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用具、圈社及尚未食用的奶制品均应进行消毒处理。(四)免疫:经两次检疫成阴性反应的家畜,以及疫区周围村受危害的畜群,应连续三年以畜用菌苗进行免疫,每年免疫覆盖率不应低于90%。(五)临床监测及治疗:对疫区内接触家畜及畜产品的人员进行血清学及皮肤过敏试验,查明人群感染情况,凡确诊的病人均应进行系统的治疗。(六)宣传教育:对疫区的居民及职业人群进行布病的危害、临床表现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七)疫区处理效果验证:在疫区处理后的第二年始,连续三年对疫区及疫区周围地区进行验证,验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布病疫区控制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一、组织管理(一)领导小组组长:中心主任副组长:主管副主任下设流调组、消杀组、检验组、后勤保障组1、流调组组长:地方病科科长成员:地方病科成员2、消杀组组长:消毒科科长成员:消毒科成员3、检验组组长:微生物科科长成员:微生物科成员4、后勤保障组’组长:总务科科长成员:总务科成员(二)职责分工1、流调组:(1)核实诊断。(2)确定疫区范围(3)追溯传染源,查明传播途径(4)查明布病发生和蔓延的条件是否继续存在2、消杀组:对病畜流产胎儿、死胎、胎盘、羊水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牲畜皮毛及粪便等,应按规定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个人防护。3、检验组:采用皮内变态反应,血清学和细菌学方法检查牲畜和人,了解感染和发病情况,如怀疑食品(奶、肉等)、水源或皮毛引起的亦应采样检查。4、后勤保障组:负责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等的供应。第三部分监测与预警一、监测内容(一)向当地领导机关、卫生单位和畜牧兽医部门了解疫情开始时间和经过;(二)调查疫区一般卫生情况,访问检查首批病例,采集标本做实验室布氏茵分离和布病血清学试验,确诊后对所有病例逐一检查,化验等;(三)确定疫情级别,采取相应预警措施,防止扩大蔓延;(四)在逐个询问检查布病病例同时,填写《布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和有关“流调”表格;(五)分析可能的传染源,对可能的传染源采集标本检查证实并追究其传染来源;(六)对周围易感人群、对可疑传播因子采样检查;(七)考察历史疫情和周围有无类似布病流行;(八)分析流行的原因和条件;(九)整理调查资料,绘制统计表格和疫情地图。写出报告上报有关部门。二、疫情分级预警根据布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为三级:(一)一级疫情1、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2、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二)二级疫情l、全市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2、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3、在某一局部区域一自然村或饲养场产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3%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三)三级疫情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1%以下的。三、报告与反馈疫情报告是掌握疫情的重要依据,也是正确地制定防治规划和预防措施的前提。卫生、农业(畜牧)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的人畜间疫情,坚持报告制度。发现布病及其疑似病人,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报告疫情,发现暴发疫情时应尽快报告。凡能够诊治病人的中、西医务人员,以及检验、检疫人员等均为法定报告人。各行各业的职工、农民、机关干部、教师、保教人员、学生、居民和退休职工等,发现布病是均有报告义务。可用口头、书面和电话的方式向所在地的合作医疗站或街道、乡村、厂矿、企事业学校等的卫生医疗部门迅速报告。兽医(包括农村兽医)在畜间发生人畜共患布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医疗卫生单位发现人间布病流行时,也应及时通报当地农牧部门。报告的程序是:城镇各级医疗单位应将疫情报告所在市、县(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布病的地方病科);城镇中个厂矿、铁路、交通、企事业、机关、学校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除上报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并同时向本系统报告;农村医疗站应将疫情报送当地乡(镇)卫生院(所),由其上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疫情,按旬、月上报市级卫生局审核,按旬、月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原则是:凡确诊或疑诊为布病病人均按《急性传染病报告卡》的内容要求,填写上报。对其应填写项目,要填写完整,不能漏项。对14岁以下的儿童,应填写家长姓名。自己清楚端正,签名要端正易认,当天确诊病例当天填写,如诊断有错误,卡片已寄出,应做订正报告。信息反馈:疫区处理完毕后,根据疫区处理原则内容反馈信息。第四部分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水产畜牧局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扑灭疫情。(一)核实诊断:根据病人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核实病人诊断结果是否正确,核实确诊为病人的进行疫区处理,错误的作报告订正。(二)对疫区内牛、羊、猪的检疫、免疫、和淘杀处理:对疫区内牛、羊、猪的检疫、免疫、和淘杀处理情况的信息反馈。(三)消毒:对消毒措施和效果进行信息反馈。(四)治疗:对确诊的病人经过系统的治疗后,治疗结果的信息反馈。(五)宣传教育:通过对疫区的居民和职业人群进行布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后,其了解程度的信息反馈。(六)疫区效果验证:疫区处理完毕后,效果验证结果的信息反馈。第五部分事件的解除—、考核县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考核(一)领导重视,能够深入疫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做好布病防治工作。《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得到了贯彻和落实。(二)普及了布病防治知识,群众能够自觉参与布病防治。(三)人、畜布病疫情清楚。(四)因地制宜的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包括现患治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五)全县(市)、区经过自己初步考核已达到控制县(市)或稳定控制县(市)、区标准。二、考核方法(一)疫区县(市)、区达标时,由所在地区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达标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厅(局)备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疫区县均报告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区标准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省政府确认达标后,报农业、卫生部备案,必要时两个部可复核或抽查。(二)考核县(市)、区按照控制县要求的方法和数量,分别在布病疫情重的3个乡(场)内考核。根据疫区的菌种类别,对起主要传染源作用的家畜检查农区、半农半牧区须占应检数的60%。牧区牲畜数较多,可按应检数30%抽检,其余40%和70%的家畜按感染种类构成比例抽检。人间,每乡血清学应抽查100人。(三)经考核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的县(市)、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三、布病疫区县(市)判定标准(一)在本县(市)范围,3年内任何1年有感染发病的布病病人。但应排除从外地感染。(二)检出布鲁氏菌。(三)本县(市)境内牲畜,在调查年度内按畜种构成比例抽检(以种畜和扩繁畜为主)。牧区抽查1000头(只)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查500头(只)以上。个别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抽查3个乡的9个行政村80%的牛、羊和适量的猪。根据家畜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现病畜。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四、控制区考核标准(一)控制县(市)、区考核标准1、人间感染和发病:全县(市)无新发病人和用血清学方法抽检受布病威胁者200人以上,阳性率在1%以下。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以县(市)为单位,羊、鹿在饲养量的0.5%以下,牛在1%以下,猪、牛在2%以下。补体结合试验:以县(市)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1%以下。3、以县(市)为单位,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材料共200份以上。如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4、布病人的现患50%以上获得治疗。5、检出的阳性畜已淘汰或隔离。连续2年以上具备上述(1)、(2)、(3)项,并达到第4项第5项要求者,为控制县(市)。(二)稳定控制县(市)、区按照控制县(市)要求的人、畜检查方法和数量进行。1、人间:连续3年无新患病人,人间布病现患全部获得治疗。2、畜间:连续3年以上应用血清学方法检查,每年阳性率羊、猪在1‰以下,牛、鹿在1‰以下和检不出布鲁氏菌。畜间(羊、牛、猪、鹿)阳性畜已经全部淘汰。具备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经考核已达到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尚需巩固,仍视为疫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可以解除疫区。静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7年10月10日
本文标题:布鲁氏菌病控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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